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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把字画给债主,究竟是抵债还是借展?法官:以物抵债需注意这点……
借钱人声称已用字画抵消债务,而“债主”却表示这些字画是赠与和借来展览所用,借款并未还清。双方意见不合最终闹上法庭,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终于落下帷幕。法官提醒,以物抵债也要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以免形成本案中的纷扰。
围绕210万元起纠纷,双方各执一词
2015年10月,秦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蔡某借款200万元,两人签订借款抵押协议一份,借款为期半年。2016年4月,秦某因无力归还借款本息,于是和蔡某协商,两人又签了一份协议,秦某将名下一辆奥迪轿车作价30万元抵给蔡某,冲抵欠蔡某的部分钱款。2018年10月,秦某又向蔡某借得10万元。
2019年夏天,蔡某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秦某归还借款本金210万元以及利息。
庭审中,秦某辩称,210万元的借款是事实,但其中200万元的债务已经以两批字画和一辆汽车抵消了,车子后来又用现金和字画赎回。10万元的债务实际是朋友所借,其朋友也以三件玉器抵消了债务,要求法院驳回蔡某的请求。
蔡某则表示,先后从秦某处得到三次字画。第一次是秦某赠予;第二次是代博物馆向秦某借了展览的,展览期间秦某确有抵债意思,但自己没有同意,秦某随时可以取回字画;第三次是秦某用汽车抵债后,又用20万元现金及一些字画将汽车赎回去了。而至秦某所说的朋友借的10万元,自己只认秦某说话,当初确实收了三件玉器,秦某说值二三十万质押给自己的,但找人估价却只值1.5万元,对此秦某说自己来处理此事,玉器随时可以返还。
法院:双方未达成以物抵债合意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诉辩,秦某以字画抵消剩余债务的抗辩不成立,因为双方未达成以物抵债合意。
法院认为,秦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和蔡某达成以字画抵销剩余借款本息,即借款200万本息扣除30万元还款外的合意。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常年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清楚签订协议的重要性和法律后果。其与蔡某达成以车抵30万元债务的意思表示时,尚且知道签订协议,对剩余200多万的债务抵消问题却以生意上有求于蔡某为由称未订立协议,显与常理不符。
同时,秦某辩称已经以三件玉器抵销借款10万元的本息,据双方陈述,10万元借款成立时秦某交给蔡某的三件玉器的行为应是质押,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秦某所称“不还钱就直接以玉器抵债”属于流质约定,应为无效。
所以,蔡某持有玉器不等于秦某即清偿了债务,且秦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履行期限届满后蔡某同意以玉器抵债。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蔡某的诉讼请求。秦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以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但当事人之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最好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以免形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以物抵债成立与否表述不一的情形。
【扬子晚报|把字画给债主,究竟是抵债还是借展?法官:以物抵债需注意这点……】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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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扬子晚报|把字画给债主,究竟是抵债还是借展?法官:以物抵债需注意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