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明代《问刑条律》:官员集体为何要在大明律之外另立新法?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法律 , 难以想象它将会混乱成何种样貌 。尤其是对于封建国家 , 中央集权是重中之重 , 刑法自然更是必不可少 。
这在我国古代有漫长的发展历程 , 受社会环境的影响 , 以及统治者意志的需要 , 想要完全成熟 , 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在古代众多的律法中 , 大明律是不能不提的 , 无论是蕴含思想及其历史地位在古代史中皆占很高地位 , 对后世影响极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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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时期的官员依然费劲心力 , 集体呼吁另立新法 , 那就是《问刑条律》 。这就令人费解了 , 大明律有着无上的威严 , 为何还要受到如此挑战呢?两者又是怎样相处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囿于时代的大明律难以满足官员要求
1.大明律存落后之处
时代是不断向前发展的 , 事物需要根据现实变化做具体改变 。明律最初由太祖制定 。在当时森严 , 权利高度集中的社会条件下 , 非常有利于全面实行的法律的建设 。大明律有这样的产生环境 , 统治者牢牢地把握住了这个机会 , 是件幸事 。
“礼法 , 国之纲纪;礼法立则人志定” , 它以严密全面的体系给让社会变得更加稳定 , 让天下的人不敢胡作非为 , 守法的人能更好地生活 , 国家变得更有凝聚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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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在确立之前 , 吸收了多个朝代的经验 , 在诞生之时 , 处于先进地位 。等级森严的社会中很容易出现各种矛盾 , 当刑法一直不与时俱进的时候 , 很容易出现落后的趋势 。比如它在小细节上过于强调对民众的教化 , 长时间下去 , 不灵动的形式很容易让受众变得麻木 。
大家可能会对法的真正意义 , 感知得越来越模糊 , 有的人会故意挑战它的底线 。有时它过于严厉且直截了当的处罚方式容易造成错判 , 因为中间复审的机会几乎没有 , 这是刑法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 需要进一步提升 。
【Array|明代《问刑条律》:官员集体为何要在大明律之外另立新法?】它的包含范围很广 , 从民事到经济应有尽有 。对当时的社会来说 , 经济同等重要 , 对外贸易可以国内的货币交通更加流畅 , 完善的立法可以帮助经济能有更好的发展环境 , 进行的更加顺畅 。但是它从制定之初 , 就带有对外贸易的抵制心理 。
南方沿海一带本来具有不错的港口资源 , 但是明法在确立的时候 , 考虑最多的是沿边和内地的安全 , 以及大明的整体承受能力 。在这一点上 , 它没有像前代们一样保持开放的态度 , 关起门来 , 让内部统治变得更加集中 , 是当时最看重的事情 , 以至于在该方面有很大的忽略 , 而且完全紧闭 , 先进事物想要输入极其困难 。
这些方面的不足经过多年的蔓延展现得更加明显 , 一些勤勤勉勉为国家效力的大臣们看到这样的结局 , 自然要替国分忧 。他们是通过科考实现理想的一群人 , 身份经过翻天覆地的变化之后 , 已经成为了封建大厦的忠实拥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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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和帝王不同的是 , 他们最看重的并不是集权 , 一些有远见的人 , 愿意为国家有更好的未来去做出一些改变 。“国时俗事或轻之或重之 , 或别立新条者多” , 一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能撼动固有基础的 , 需要更多人的参与 。
2.律例于官员权益产生威胁
刑法对官员过于苛刻 , 这个大朝代从建立的时候 , 创始人就带有强烈的霸主色彩 , 关于律例的制定和运用 , 当然由他一个人说了算 。分页标题
很多条律确实为社会带来了稳定的一面 , 更多的人有法可依 , 安分守己 。但是一些规定没有明确的边界 , 它的解释权掌握在制定者手中 , 其他人没有发言权 , 更不能做出相应的维护 。这种条例针对的大多是为官者 。他们可能一生忠实 , 甚至为国立下了很大的功劳 , 奉献了全部的热血 。
无辜性命受到惩罚但是君主忌惮于他们的强大 , 害怕他们依靠名望拥有强大的实力 。对于这些人 , 不能直白地拿下 , 就只能依靠不需要向大众承担责任的刑法来攻击 。长期下去 , 没有二心的人也被牵连其中 , 面对这样残酷的职场环境人人自危 , 有时候莫名其妙地被安上一个罪名 , 看似不至于死罪 , 但是通过廷杖这种野蛮的方式 , 被暴力性地解决掉 。横竖都是死 , 所以这些官员就冒着很大的风险 , 希望用新的规定 , 来缓解他们的生存压力 。新律例对大明律起补充作用
1.明律地位仍难撼动
为了多方面的考虑 , 大臣们希望尽绵薄之力 , 为国家的律法做出改变 。“历代相承 , 无敢轻改” , 前者的地位一旦确立 , 后代们是无法拿下的 , 这相当于家庭中的父辈 , 任凭他缺点再多 , 后代们依然要保持对他的尊重 , 肯定他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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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臣们想到了新的办法 , 就是在前者的基础上 , 做出补充条款 。这就是后来的《问刑条律》 , 它里面的内容充分展露着官员们的想法 。作为补充款 , 它对长者起着辅助作用 , 让大明律变得更加成熟 , 在当时的社会中 , 有更强的生命力 。
2.律法新模式为后世立法提供参考
在原有大框架的基础上 , 做出完善 , 而不是更改 。如果全面打破 , 未必会有更好的效果 。大纲为指引 , 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 明时期的条律形式 , 受到了后代人们的欢迎 。基础结构必不可少 , 在总方针下 , 根据新事物的出现 , 不断修订 , 增加或减少 , 为的就是一个目的 , 就是让条律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 , 不断满足人们的需要 。
明时期的补充 , 虽然最多的是出于官员自身的呼声 , 基层人员是没有任何渠道参与该方面建设的 。但是它留给后人的思考是无限的 , 怎样搜集民众意见 , 怎样让条例内容更符合真实社会 , 怎样处理突发事件 , 需要法律工作者根据社会的需要 , 严密完整地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有据可依的内容 。明法律于历朝现世之地位
1.于封建时代:汲取精华 , 维护统治
明律的成熟地位是得到各时期人们肯定的 , 它在制定之初 , 参考了前期大朝代的精华部分 。“法贵简当 , 使人易晓” , 对于前代们不好的部分 , 它有积极的改进 。有前方经验的参考 , 当集权进入一个新阶段之后 , 它在法律上有了进一步提高 。如果没有对唐宋时期的总结 , 它不会有那么完美 。
对两个大朝代的吸取 , 是其他朝代所不具备的 。清楚明了 , 涉及面又广的大部头是明的重要财富 。尽管朝代最终走向了凋零 , 但是这笔财富依然被不断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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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的建立者有着熊熊斗志 , 野心无人能敌 。他们依然承认明法的地位 , 虽然掌权以及社会文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 但是依然保留了明时的框架 , 只是在其他细节地方做出了改动 。
当封建时代彻底结束的时候 , 社会进入了迷茫时期 , 人们在迷雾中艰难前行 , 法律虽然被无情践踏 , 但是当时的人们依然借助明时期遗留下来的法典 , 试图矫正社会恶行 , 还大家一个更稳定的社会 。在社会极其艰难的环境下 , 有识之士依然肯定几百年前的律条 , 只为让它为社会带来更加有利的一面 。从中足以看出它的宝贵之处 。分页标题
2.于世界影响:顺应时代 , 健全社会
从世界整体历史来看 , 大法典是人类社会的重要工具 , 它给时代发展带来了界限 , 推进人们向更加健全的社会发展 。明时期的法典得到了世人的认可 , 只有在社会发展足够充分的条件下 , 此类型的条文才会产生 。
它的实用性和完成度都得到了大家的认可 , 这包括海外国家 。作为亚洲的杰出代表国家 , 周边的小国历来是追随者 , 在法典上也不例外 。当时隔着朝鲜海峡的国家 , 纷纷向我们学习 , 认为它是当时社会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 , 最具效仿意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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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时的国家来说 , 社会结构有许多的不同 , 法典是关乎一个国家命运的大事情 , 一个国家肯借鉴另外一个国家的成果 , 足以看出它的优秀之处 , 以及大国的威望和实力 。
可惜他们心目中的大哥 , 在后期的发展中 , 闭目塞耳 , 沉浸在自我的虚荣当中 , 忘记了前进的步伐 。最终它已经不再是处处被学习的对象 , 而是被无情鞭笞的地方 , 国家和人民要为它的落后买单 。结语:
一个新事物产生 , 必然代表着某一方的利益 , 但同样其本身也可能威胁到其他方面的利益 。只有通过各方面的磨合和调节 , 新事物才会更加顺利地发展 。
明时期法律就是在这样的模式下进行的 , 从整体来看它充满先进和文明的光辉 , 但实际上这也是需要在不断的自我调整之下 , 变得更加服帖的 。从这一点来看 , 母本和子本结合 , 共同促进法律事业的发展 , 两者同一血脉 , 共同发展 , 从始至终都处在同一条利益链之上 。
参考资料:
《明史刑法志》
《东洋法史》
《明太祖实录》
《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