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智书院|赵林说西方文明 · 第 7 期 | 自然神论与自然法
_本文原题:赵林说西方文明 · 第 7 期 | 自然神论与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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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林说西方文明”专栏
三智书院官方微信平台在每周五开设“赵林说西方文明”专栏 , 定期为大家分享武汉大学珞珈杰出学者、国家教学名师、三智书院特聘导师赵林老师对西方文明的体察、感悟及其独特的见解 。 赵林老师也会将西方文明与东方文明进行对比 , 在融会贯通中 , 带给大家不一样的文化视野 , 让大家在中西文明对比中更加了解世界文明 。 感谢您对三智书院的关注与支持!
自然法学与守法的君主
美国历史学家布林顿等人指出 , 理性主义在近代西方知识份子心中建立起两个相互补充的重要观念 , 这就是 “自然秩序的观念”和“人类天赋的观念” 。 前者在一片混乱的宇宙中确立了某种必然性的法则和恒定的秩序 , 这种法则和秩序是连宇宙的创造者上帝也不能破坏的 , 这种观念在17、18世纪形成了自然神论的宇宙观;后者则在人心之中树立起理性的权威以及一些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权利 , 它成为人们构建一个合理化社会的先天根据 , 这种观念在17世纪表现为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 。
正如英国宗教改革与政治变革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样 , 作为一种新兴宗教思想的自然神论与作为一种新兴法律思想的自然法学也是相互呼应的——当自然神论者在天上树立了一个依循理性的上帝形象时 , 自然法学派也同样要求人间有一个遵守法律的君主 。
与自然神论者一样 , 自然法学派也是一个边界模糊的概念 , 17、18世纪西方许多具有理性精神 , 重视法律价值 , 强调人性、自由、平等、公正的政治思想家都可以纳入其中 。 他们认为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种上帝颁布的理性法则(自然法) , 这种天赋的 理性法则构成了一切社会法律的共同根据 。
正如上帝运用理性智慧创造了遵循必然性规律而运行的自然界一样 , 人类也必须依据这种天赋的理性法则 , 通过制定社会契约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 , 建立起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 。人作为上帝的创造物 , 生来就具有某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 包括生命权、自由权、私有财产权等等 , 而 保护这些基本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 , 是人们制定法律和建立国家的基本宗旨 。 在17世纪的英国 , 最重要的自然法学家就是霍布斯和洛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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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霍布斯的一生充满了坎坷 , 究其原因 , 主要是由于他的巨著《利维坦》所主张的社会契约理论和绝对君权思想所造成的 。 社会契约理论所包含的君权民授观点以及政教分离主张使他既开罪于英国王室 , 也被英国国教会和法国天主教会视为无神论者;而绝对君权思想则激起了进行英国革命的清教徒们的极大愤慨 , 虽然这种理论暗含着为克伦威尔的强权统治作辩护的成分 。
霍布斯系统地表述了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理论 , 他的绝对君权理论虽然遭到了后世许多民主主义者的猛烈批判 , 但是他却把君主或国家元首的权力根据从上帝(君权神授)转变为制定社会契约的民众(君权民授) 。
虽然霍布斯认为人民在制定社会契约时已经把他们所有的自然权利都转让给了一个作为第三者的“人格”即国家元首 , 因此这个元首对于全体人民拥有绝对的权力 , 但是这个元首的权力毕竟来自于全体人民的自然权利 , 来自于社会契约所制定的法律 。 水可载舟 , 亦可覆舟 , 在霍布斯的绝对君权理论中实际上已经蕴含着人民起来合法地剥夺君主的非法权力的可能性 , 这样就自然而然地引出了洛克建立在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基础之上的社会革命主张和君主立宪理论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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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在宗教领域中洛克只是一个“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自然神论者 , 那么在政治学领域中他则是一个立场鲜明的自然法学派思想家 。 洛克的自然法学思想主要体现在1689年发表的《政府论》一书中 , 这本书既是对保皇党人菲尔麦的君权神授理论的彻底清算 , 也是对英国国会同年颁布的《权利法案》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的热烈唱和 。
罗伯特·菲尔麦是专制君权的顽固拥戴者 , 他在《论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力》一书中大力鼓吹君权神授理论 , 搬出亚当的权威来为君主专制作辩护 , 把历代君主说成是亚当的嫡传长子长孙 , 把君主与人民的关系说成是父子关系 。 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对菲尔麦的这种荒谬理论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 在《政府论》下篇中 , 他则对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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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构成了洛克政治权力理论的基石 , 自然权利包含人身安全、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 洛克认为 , 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即享有这些自然权利 , 自然状态并非像霍布斯描写的那样处于“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中 , 而是充满了善意、友爱和安宁 。 只是出于防范外来敌人侵犯的需要 , 谋求更加“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 , 人们才放弃了自然的自由 , 通过社会契约而建立了国家 。
洛克指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 , 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 ”因此 , 当政府违背了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 , 对人民的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形成威胁时 , 人民就有权利起来推翻政府 , 重建能够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新政府 。 洛克强调 ,人们订立契约时并没有放弃自己所有的“自然权利” , 他们仍然保留着自由、平等、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 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 。在政府或君主的政治权力之上 , 还有一个更高的权力 , 那就是神圣的自然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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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反驳菲尔麦的家长制理论以及霍布斯的绝对君权理论 , 洛克对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进行了区分 。 父权是一种自然的权力 , 它与其说是统治子女的一种权力 , 不如说是保护和抚养子女的一种义务 , 它仅限于父子之间的自然关系 , 决不能扩展到政治生活中 。 政治权力起源于社会契约和协议 , 是由社会交付给统治者的权力 , 其目的是更好地保护个人的人身安全、自由、私有财产等自然权利 。 而专制权力则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绝对的专断的权力 , 它既不是自然所赋予的 , 也不是契约所授予的 , 而是篡夺的结果 , 它是建立在人权的丧失的基础之上 。
从三种权力的统辖范围来看 , 父权不如政治权力 , 它仅限于家庭之中;而专制权力却超越了政治权力 , 由政治领域扩展到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一切领域 , 因此是一种无法无天的暴虐权力 。 从三者与财产的关系来看:“父权只是在儿童尚未成年而不能管理他的财产的情况下才会存在;政治权力是当人们享有归他们自己处理的财产时才会存在;而专制权力是支配那些完全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 。 ”
由此可见 ,父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力 , 并不具有社会政治意义; 专制权力虽然具有社会性 , 但是它却 剥夺人们的自然权利;只有 政治权力既保留了人的自然权利 , 又具有社会性质 , 因此它才 是现实政治生活中唯一合理的权力 。
赵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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