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男子涉爆炸品案被捕,警方还在其任职的学习中心及住所查获炸药

【环球网报道 采访人员 尹艳辉】据香港“橙新闻”“东网”7月23日报道 , 7月1日晚 , 有人在湾仔轩尼诗道集成中心外集结 , 警方执勤时 , 发现垃圾桶旁有一个纸箱冒出白烟 , 经调查 , 警方今日(23日)拘捕2名男子 , 怀疑他们与这起爆炸品案件有关 。

香港一男子涉爆炸品案被捕,警方还在其任职的学习中心及住所查获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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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男子涉爆炸品案被捕,警方还在其任职的学习中心及住所查获炸药】报道称 , 7月1日晚 , 香港警方在湾仔轩尼诗道集成中心对面 , 发现一个纸箱并冒出白烟 , 后证实箱内有2个胶水瓶 , 其中一个破裂变形并且有烧过的痕迹 。 爆炸品处理课人员经检查后 , 证实瓶内没有爆炸品 , 仅是合成的可燃烧化学品 , 燃烧时可冒出浓烟 。
警方称 , 湾仔警区刑事调查队早前成功锁定2名男子 , 并于今日早将2人拘捕 , 包括一名29岁袁姓报称从事会计男子及一名31岁李姓科学学习班导师 , 他们涉嫌“导致相当可能危害生命或财产的爆炸” 。
警方湾仔警区刑事总督察陈倩媛表示 , 在31岁李姓男子位于坚尼地城的住所 , 以及他任职的北角一间儿童学习中心 , 查获大量怀疑用作制作炸药的原料 , 其中搜出的灰黑色粉末含有40克低能量炸药 , 圆型塑胶容器则发现山埃(氰化钠) 。
警方重申 , 导致爆炸及管有(持有)爆炸品属严重罪行 , 除对公众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外 , 也会引起公众恐慌 ,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53条 , “导致相当可能危害生命或财产的爆炸” , 无论有否对人身或财物造成实际伤害 , 均属犯法 , 一经定罪 , 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 。 《刑事罪行条例》第55条 , 任何人在无合法目的下管有属于爆炸品的任何物品都属违法 , 一经定罪 , 最高可判处监禁1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