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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采访人员何生廷报道 深圳一女子王某在公司宿舍生下一名婴儿 , 后将婴儿从洗手间窗户扔下楼 , 导致婴儿死亡 。 该案一审时 , 法院判处王某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时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
送院检查时医生追问婴儿下落
王某被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聘用后 , 随后入住该公司员工宿舍 。 其间 , 王某隐瞒了已怀孕的事实 。
2018年8月26日23时许 , 王某在宿舍的洗手间内生下一名婴儿 , 在不确定婴儿是否死亡的情况下 , 为避免被舍友发现其产子的事实 , 将婴儿从洗手间窗户扔出 , 导致婴儿坠落在楼下地面 。
第二天 , 公司老板罗某发现王某身体虚弱 , 将其送到医院检查 。 医生发现王某身体存在刚刚生产的特征 , 便询问孩子去向 , 王某才告知将婴儿丢弃 , 医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
深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 , 在医院将王某抓获 , 并于2018年8月27日找到被丢弃的婴儿 , 婴儿已无生命体征 。 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死者系具有自主呼吸的新生足月活产胎儿 , 死亡原因为高坠致颅脑损伤、肝脏破裂 。
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 , 王某违反国家法律 , 漠视生命 , 为避免他人发现其未婚产子的事实 , 在不确定其亲生婴儿是否死亡的情况下 , 不但未采取救治措施 , 反而故意将婴儿从高空丢弃 , 导致被害婴儿高坠死亡 , 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在医生当面表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 , 王某并未逃离医院也无拒捕行为 , 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因此 , 本案中王某具有自首情节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鉴于王某犯罪情节较轻 , 认罪态度较好 , 系初犯、偶犯 , 年纪尚轻 , 社会经验欠缺 , 且因未婚怀孕产子 , 其自身承受了较大心理压力 , 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2019年4月26日 , 福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王某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二审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对于一审判决 ,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时 , 关于王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 经查 , 王某年纪尚轻 , 社会经验有限 , 无足够能力处理非婚生子的复杂情况;王某非婚生子系事出有因 , 因不能承受相应心理压力而实施犯罪行为 , 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上诉人王某家庭异常困难 , 系家里主要经济来源 。
因此 , 结合王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 , 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女子产子后将婴儿扔出窗外 犯故意杀人罪二审改判缓刑】深圳中院遂作出改判 , 撤销原量刑部分 , 王某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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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女子产子后将婴儿扔出窗外 犯故意杀人罪二审改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