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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想到周末也会来检查 , 我想着偷偷放电也没人知道 , 我只想到了我自己赚钱 , 没有考虑到环境保护和违法 , 这样的教训太深刻了 。 ”企业主对擅自撕毁封条的行为懊悔不已 。
浙江生态环境■擅自损毁封条被拘留 , 企业主:“我很后悔 , 教训太深刻了!”//滚动频道/
日前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执法人员对县内一家点塑加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 , 该公司正在生产中 , 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 , 喷淋泵未接电源 , 产生的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 。 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 ,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依法予以查封 , 并告知企业主不得擅自损毁封条、不得私自恢复生产 , 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浙江生态环境■擅自损毁封条被拘留 , 企业主:“我很后悔 , 教训太深刻了!”//滚动频道/
近日 ,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夜间督查时发现封条被撕毁 , 企业主正私自进行生产 , 治污设施仍未整改 , 污染物肆意排放 。 随即 , 浦江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对当事人进行传唤谈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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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此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 当事人对涉嫌阻碍环境执法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 浦江县公安局已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5天 。
浙江生态环境■擅自损毁封条被拘留,企业主:“我很后悔,教训太深刻了!”。 法律链接
浙江生态环境■擅自损毁封条被拘留,企业主:“我很后悔,教训太深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 , 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 。 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 , 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分页标题#e#
来源:金华生态环境
编辑 | 邵甜 审核 | 杨贡江 签发 | 晏利扬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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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浙江生态环境■擅自损毁封条被拘留,企业主:“我很后悔,教训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