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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在网络上 , 微博名为“家在长株潭” 的网友发布了一则微博 , 引发网友的热议 。
为分9万拆迁款 , 男子发帖问除夕能否办结婚登记!民政局霸气回应 []
微博截图显示 , 这是一封咨询婚姻登记情况的信件 , 长沙县居民柳先生网上发帖询问民政部门 , 大年三十能否办理结婚 , 因为他的女友是今年1月24日满20岁 , 刚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 而当天也是年三十 , 民政部门放假 , 所以特意发帖咨询能否办理结婚登记 , 此外 , 贴中还提到 , 如果大年三十无法登记 , 是否可提前一天给他们办理结婚登记 。
那么 , 柳先生为何要选定年三十登记结婚呢?发文中 , 柳先生表示因为今年村里队上分钱 , 如果两人在今年登记结婚可以分到近9万块钱拆迁款 。
为分9万拆迁款 , 男子发帖问除夕能否办结婚登记!民政局霸气回应 []
2019年12月27日
长沙县民政局霸气回应了此事:
“结婚登记是人生的一件大事
是感情深厚的水到渠成
请不要将感情和婚姻
与拆迁事务混为一谈 。
婚姻生活是否幸福 分页标题#e#
不是取决于拆迁款的多少
而是男女双方婚后
真正承担起婚姻家庭的责任
请理性选择
并祝福你俩幸福!”
该贴文一经曝光 , 引起网友、市民热议 , 不少人对于民政局的霸气回应纷纷点赞 。
市民A:“我给民政局点赞 。 他们也是依法办事 , 而且婚姻不能建立在金钱上!”
市民B:“我觉得民政局的做法是对的 , 感情是婚姻最重要的 , 金钱都是可以以后靠自己来赚的 。 ”
为了核实情况 , 采访人员前往了长沙县民政局 。 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 , 确有此事 , 并且给予柳先生的建议 , 均按照婚姻法进行解答 。
“我们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 男方必须年满22周岁 , 女方必须年满20周岁才可以办理婚姻登记 , 拿到结婚证 。 ”长沙县民政局副局长陈展告诉采访人员 。
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 , 根据柳先生提供的信息 , 确实柳先生的女友要到1月24日才年满20周岁 , 也就是大年三十当天 , 恰巧这天是国家法定假日 , 因此非法定工作日是不能给市民办理结婚登记的 。
除此之外 , 对于柳先生提出要提前办理的要求 , 这也是不允许的 。 女生必须年满20周岁才可以进行婚姻登记 。
目前 , 针对柳先生的情况 , 民政部门也正与对方进行沟通 。
长沙县民政局副局长陈展提醒市民:“为了便于群众办事 , 我们特别开通了婚姻咨询登记的咨询电话 , 如果市民想办理婚姻登记 , 可以先拨打这个咨询电话来进行咨询 , 我们工作人员会根据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建议 。 ” 分页标题#e#
对于此事 , 你怎么看?
延伸阅读: 一说要拆迁 全家齐“结婚”
假结婚、假户口、虚构家庭人数……在城市拆迁工作中 , 有一伙人动起了歪脑筋 , 只为套取国家更多的拆迁赔偿款 。
近日 , 颍泉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诈骗案 。
2017年5月份 , 在颍泉区政府组织的循环经济园区渡口社区拆迁活动中 , 居民申某甲动起了歪脑筋 , 让全家人一起虚假结婚 。 其中 , 他使用虚假的申某1与刘某某结婚证 , 范某与解某某结婚证 , 申某2与崔某结婚证 , 申某3与李某某结婚证 , 申某4与魏某结婚证 , 骗取国家对刘某某、解某某、崔某、李某某、魏某的拆迁赔偿款 , 其中刘某某、解某某每人非法所得赔偿款近17万元 , 崔某、李某某、魏某每人非法所得赔偿款16万多元 , 合计非法金额近85万元 。
此外 , 居民申某乙用同样的方法 , 使用虚假的申某乙和李某的结婚证 , 刘某某和陈某某的结婚证 , 骗取国家对李某、陈某某的拆迁赔偿款 , 其中李某某非法所得赔偿款16万多元 , 陈某某非法所得赔偿款近17万元 , 合计金额为33万多元 。
居民苗某甲、苗某乙使用虚假结婚证件 , 骗取国家对陈某某、冯某某、王某的拆迁赔偿款 。 其中苗某甲非法获得拆迁赔偿款合计33万多元 , 苗某乙非法获得王某的拆迁赔偿款16万多元 。
检察机关认为 , 申某甲、申某乙、苗某甲、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用伪造假结婚证骗取国家拆迁赔偿款 , 其中申某甲数额特别巨大 , 申某乙、苗某甲、苗某乙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近日 , 颍泉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 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判处申某甲有期徒刑6年 , 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申某乙有期徒刑3年 , 缓刑5年 , 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苗某甲有期徒刑3年 , 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苗某乙有期徒刑2年 , 缓刑3年 , 并处罚金3万元 。
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 上缴国库 。
“假结婚”买房离婚时傻眼:钱要被分走一半汤女士为了去日本 , 与日本居民登记结婚 , 之后单独出资在国内购买了一套房子 。 从日本回国后 , 双方离婚 , 汤女士向法院起诉 , 请求取得房产所有权 。 日前 , 法院判决房子归汤女士所有 , 但她要付给对方房屋折价款16.9万元 。 分页标题#e#
2001年12月 , 汤女士为了去日本 , 和日本人吉野先生(化名)登记结婚 。 婚后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 , 也没有经济往来 。 2004年 , 汤女士出资33.8万元在福清买了一套单元房 。 随后 , 汤女士起诉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 , 为了简化离婚诉讼手续 , 双方未提出分割财产 。 2005年4月 ,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 2010年6月 , 汤女士再次起诉 , 请求法院判决套房归自己所有 。
法院认为 , 虽然这套房子由汤女士独立出资购买 , 但该房购买时间是在她与吉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应依法分割 。 鉴于汤女士目前在国内且居住在该房屋内 , 而吉野在日本 , 为了方便当事人生活并管理房屋 , 房屋可归汤女士所有 , 但她应根据购房总价款折价补偿给吉野 。 因吉野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 , 法院依法判决房子归汤女士所有 , 汤女士支付给吉野房屋折价款16.9万元 。
据了解 , 法院受理的此类涉外、涉港澳台等“四涉”婚姻案件不在少数 。 婚后双方一般未共同生活 , 内地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不动产的情况也很常见 。 起诉离婚时 , 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 , 往往认为自己是“假结婚” , 不动产是自己买的 , 与对方无关 。 事实上 , 经过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有效婚姻 , 婚后单方购买的不动产 , 法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长沙晚报颍州晚报)
【】网址:/a/2020/0102/j1334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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