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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微信支付”被诉侵犯扫码专利权 法院:未构成侵权
本报讯(采访人员 朱健勇)“扫码”已成为用户在网络生活中的一种习惯 。 因认为使用的二维码侵犯所属专利 , 北京两家公司一纸诉状将腾讯、财付通和凡客诚品告上法庭 , 索赔100万元 。 昨日 , 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获悉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 , 认为微信支付服务并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 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
据了解 , 早在2012年11月 , 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卡时代公司)从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联动公司)处获得了名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 , 与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享专利权 。
涉案专利包括了移动支付中的“扫一扫”二维码采集、后台解码、辨识字段、信息匹配、最终识别等全过程 。
2019年10月11日 , 微卡时代公司、卓望公司将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认为微信支付侵犯了其专利权 , 故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9万元及合理损失11万元 。
腾讯方面主张不侵权抗辩 , 认为微信支付作为支付渠道 , 其二维码为单字段 , 而原告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 , 其二维码会包含有特定商户信息 , 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 。 微信扫码支付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 , 实现完全不同的功能和效果 , 不构成等同侵权 。
腾讯主张 , 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辨识都是现有技术 , 不能说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人为割裂 , 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 。 涉案微信扫码副服务没有使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 没有落入其保护范围 。
凡客公司主张 , 其与财付通公司签订了支付协议 , 只是购买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 , 属于善意使用者 。
经审理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 虽然微信扫码支付在采集、辨识等步骤上与涉案专利部分相同 , 但在分析、解码阶段的技术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专利权人不能在技术特征不同的情况下 , 将不属于保护范围的技术利用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 以“两头得利” 。
分页标题#e#最终 , 法院判定微卡公司、卓望公司主张微信扫码支付侵犯涉案专利的主张不成立 , 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
(责编:马昌、岳弘彬)
“微信支付”被诉侵犯扫码专利权 法院:未构成侵权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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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微信支付”被诉侵犯扫码专利权 法院:未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