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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拦肇事老人无责 , 不因人死“和稀泥”合乎法治本义 []
据新京报报道 , 不久前 , 河南信阳某小区门口 , 一骑车老人与一个小男孩相撞后欲离去 , 目睹了全程的孙女士上前劝阻 , 不料老人在争执过程中突发疾病身亡 。 事发两个多月后 , 孙女士和小区物业一同被老人家属告上了法庭 。 30日上午 , 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众所周知 , 肇事逃逸是既违法又失德的行为 。 而阻拦肇事者防止其逃离现场 , 是人们的道德义务 , 也是正义之举 。 虽然被阻拦的老人被阻止后猝死是悲剧 , 但这不代表阻拦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
令人欣慰的是 , 该案判决就用公正办案彰显了一点:见义勇为者对见义勇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时即无需担责 , “死者为大”也不等于就站在有理的一边 , 就该受到法律天平的倾斜性保护 。
法不能向不法低头 , 这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善应该得到鼓励 , 这是文明社会的内含要求 。 为弘扬社会正气 , 减少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 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维度 , 都有必要鼓励人们见义勇为 , 并免除没有重大过错者的法律责任
纵观此事件 , 即便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的 , 最高被判的刑期也不算长 。 通常而言 , 为制止一个轻微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 致人重伤或死亡 ,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那阻拦一个撞伤儿童后欲离开现场的老人后老人猝死 , 该阻拦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
虽然从表面看 , 阻拦行为在先 , 肇事老人猝死在后 , 但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不必然代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此事件中 , 肇事老人猝死的原因是心脏骤停 , 而非阻拦行为;且逃逸或“离开”行为在先 , 阻拦行为在后 , 没有肇事逃逸 , 也就没有阻拦 。 如果老人能够在现场等待 , 则可能不会发生悲剧 。 加之阻拦者并不清楚老人是否患病 , 更没有对其实施不当行为 , 又没有预见到老人会猝死 。 因而 , 老人的猝死对阻拦者来说纯粹就是意外事件 , 而非其“侵权行为”的结果 , 不该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 分页标题#e#
现实中 , 很多违法行为发生在瞬间 , 让人毫无防备 , 需要果断迅速出手方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或者减轻其危害后果 。 如果要求普通人面对违法行为时先思考如何制止方能不超过必要限度 , 如追赶小偷时要考虑或询问其是否有心脏病 , 是否会跳河 , 等考虑周全时 , 恐怕损害已无可挽回 , 加害者已逃之夭夭 。 这显然不符合公众的朴素认知和生活常识 。
说到底 , 见义勇为作为人们的道德义务和天然权利 , 必须被善待 。 司法机关也要有顶住各种不当压力的定力和担当 , 不“和稀泥” , 不以“死者为大”的伦理逻辑混淆是非层面的法律评判 , 进而让更多人敢于“管闲事”地向违法行为说不 , 而无需担心被“讹上”或动辄担责 。 在这方面 , 该案判决显然立了个范本 。
□史奉楚(法官)
编辑 仲明 校对 柳宝庆
阻拦肇事老人无责 , 不因人死“和稀泥”合乎法治本义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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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阻拦肇事老人无责,不因人死“和稀泥”合乎法治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