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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小学上学高峰期、学生年龄小、认知能力低、人员密度大等客观条件 , 杨天宇多次趁不满12周岁的幼女不备 , 故意偷摸女童胸部、臀部 。 海淀法院今天(12月30日)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杨天宇有期徒刑3年 。 本案为本市首例宣判的该类型案件 。
1990年出生的杨天宇案发前是某协会市场开发部员工 , 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潘某某、连某某均为海淀某小学高年级学生 。 今年5月31日7时许 , 杨天宇在校门口 , 趁被害人单独上学之机 , 故意用手偷摸王某某胸部 , 偷摸潘某某、连某某臀部 。 同年6月5日7时30分许 , 杨天宇再次来到上述地点 , 再次趁被害人单独上学之机 , 故意用手偷摸林某某胸部 。 当日 , 杨天宇被公安机关抓获 。
杨天宇辩称不记得自己是否碰到被害人 , 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辩解 。
法院查明 , 四名被害人均能描述被杨天宇侵犯身体的详细过程 , 且均对其行为做出抗拒反应;同时 , 校门外监控录像也能客观印证杨天宇故意尾随被害人、贴靠被害人身体、偷摸被害人胸部或臀部、转向快速离开等行为 , 其犯罪行为明显异于正常人的行为模式 , 可以证实并非无意为之 , 其主观故意明显 , 且其行为确实触及到多名被害人的隐私部位 , 故法院对其上述辩解 , 不予采信 。
杨天宇选择人流密集的上学高峰期实施猥亵行为 , 从案发时间及地点来看 , 均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认定标准 。
考虑杨天宇犯罪的手段、特点以及客观影响 , 评价其实施的具体猥亵行为尚属情节轻微 , 未达到入罪的严重程度;然而 , 综合评价杨天宇同时具有在公共场所、针对特定群体、多次猥亵多名儿童的情节 , 反映出其所实施的猥亵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 , 已达到猥亵儿童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程度 , 应当定罪处罚 。
北京首例!上学高峰期男子向幼女伸“咸猪手” , 判了 []
法院认为 , 杨天宇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 根据相关司法意见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 应当依法从严惩治;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儿童、猥亵犯罪的 , 应当从重处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 , 实施猥亵儿童、猥亵犯罪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 , 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 分页标题#e#
据此 , 法院依法对杨天宇从重处罚 , 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
宣判后 , 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
法官提醒 家长应目送孩子进入学校后再离开据海淀法院少年法庭统计 , 近五年来 , 性侵犯未成年人的案件每年均占到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的50%以上 。 此类案件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 , 心理伤害更是难以弥补 。 因此 , 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保护应当引起家长的高度重视 。
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其实在上下学高峰时段的校门口时有发生 , 行为人一般选择单独上下学的学生 , 其动作隐蔽、行为迅速 , 侵犯行为屡屡得手 。 而孩子们对类似突然发生的侵犯行为 , 一般都会被吓到 , 然后快速躲避 , 无法将行为人及时擒获 , 甚至在事后不敢主动陈述 , 也无法清晰描述行为人的体貌特征 , 导致此类案件很难及时侦破 。
在此 , 法官向家长提出以下建议:
1、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能力偏低 , 因此法定监护人应当高度重视低龄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 , 建议初中以下的未成年人上下学 , 家长应至少目送孩子进入学校管理区域后再离开 。
2、当孩子出现情绪低落、拒绝密切接触、提出奇怪问题等异常反应时 , 家长应尽快与孩子进行保护性谈话 , 引导孩子自述有关事情经过、了解孩子的真实想法 , 并及时予以情感支持 。
3、一旦出现未成年人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 , 家长应首先稳定情绪 , 以保证不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二次影响 , 后及时报警 。
4、特别需要提醒的是 , 在公共场所内 , 无论人流密集或是稀少 , 家长均应将孩子置于视线可及的范围内 , 且尽量做到可及时提供有效保护措施 , 防止发生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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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高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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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首例!上学高峰期男子向幼女伸“咸猪手”,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