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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1元买热水器 , 商家不发货!“薅羊毛”遇到“网络刷单” , 法院这样判
当以1元/台的低价连买20台热水器的
"薅羊毛党"买家
遇到自导自演、不肯发货的
"刷单党"商家
法律究竟保护谁?
前不久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判决了这样一个案件
买家:1元买热水器
商家却不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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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邬某发现一家能源公司在网络交易平台上 , 发布空气能热水器销售信息 ,
标价为1元/台
。
他前后下了4笔订单 ,
一共花了20元货款加1元运费 , 购买了20台空气能热水器
。
1元买热水器 , 商家不发货!“薅羊毛”遇到“网络刷单” , 法院这样判 []
然而 ,
商家虽然将这4笔交易订单标记为"已发货" , 邬某却始终没有收到热水器
。
2016年下半年 ,
邬某将
某能源公司
告上了法庭 , 要求对方按照市场价值赔偿他20台空气能热水器 , 其 分页标题#e#
市场价值大约是42万余元 。
法院一审:
商家赔偿22万余元
随后 ,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某能源公司将四笔交易订单标记为"已发货" , 并登记了货运单号 , 故其辩称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标错价格不能成立 。
此外 , 能源公司并未在法律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 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 ,
一审法院判决该能源公司赔偿邬某损失22万余元
。
商家上诉:
我只是为了刷单
某能源公司之后提起了上诉 , 表示
价值万元的空气能热水器仅标价1元 ,
只是自导自演的刷单行为
, 订单合同根本就是无效的 。 分页标题#e#
1元买热水器 , 商家不发货!“薅羊毛”遇到“网络刷单” , 法院这样判 []
法院二审:
认定第1笔交易有效
由于现行的法律框架没有明确规定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研究 , 就以现行的民法总则第142条为依据 , 对于案件作出了审理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朱庚表示 , 在双方进行第1笔交易时 , 原告邬某并不知道对方是在刷单 ,
进而认定双方的第1笔合同成立并生效
, 被告某能源公司应该按照订单中4台热水器的市场价值 ,
向邬某赔偿损失3.6万元
。
1元买热水器 , 商家不发货!“薅羊毛”遇到“网络刷单” , 法院这样判 []
而邬某在对方长达一个半月时间都没有实际发货的情况下 , 又分3次购买了16台热水器 , 分页标题#e#
故意薅羊毛的主观故意比较明显
。 最终 , 宿迁中院认定
第2至第4笔合同不成立
, 驳回邬某按照市场价值向对方索赔的诉讼请求 。
法官提醒
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 , 任何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持 , 更需要根植于我们人性中的真与善作为另一种调控手段 。
来源:江苏新闻(ID:jstvjs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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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买热水器 , 商家不发货!“薅羊毛”遇到“网络刷单” , 法院这样判 []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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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1元买热水器,商家不发货!“薅羊毛”遇到“网络刷单”,法院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