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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戴帽子出庭按撤诉处理恐于法无据 []
舒圣祥
11月5日 , 南通中院开庭审理原告纪爱美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 。 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的情况下 , 纪爱美执意戴帽子出庭 , 南通中院对其起诉裁定按撤诉处理 。 对就此引起的争议 , 南通中院发布通报认为 , 纪爱美行为属于以消极对抗方式放弃诉讼权利 , 按撤诉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出席法庭应该讲究法庭礼仪 , 在法庭应该尊重审判长权威 , 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 。 问题是 , 审判长的行为同样必须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作出 。 戴帽子出庭按撤诉处理 , 之所以引起舆论哗然 , 正因为这一处理 , 突破了公众对于法律礼仪和审判长权威的认知 , 让人感觉不可思议 。 而南通中院对此专门出具的认为“处理于法有据”的通报 , 显然缺少说服力 。
纪爱美以“身体存在疾病 , 摘下帽子就不能参加庭审”为由坚持戴帽子 , 这种理由固然很牵强 , 法庭将其解读为“实质是以这种方式挑衅法庭规则 , 扰乱法庭秩序” , 因而理应可以成立 。 但是否达到“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程度 , 却是值得商榷的 。 毕竟 ,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 出席法庭禁止戴帽子 。
退一步说 , 就算原告坚持戴帽子出庭的行为 , 被认为达到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 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同等的程度——事实上无法达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 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换言之 , 无论如何不能按撤诉处理 , 并以此直接否决原告诉权 。 《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的情形 , 仅有一种 , 那就是“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除此之外 , 人民法院应该保持中立 , 不能随意否决原告的诉权 , 否则难免让人怀疑法院的公正性 , 有损于司法的公信力 。 分页标题#e#
南通中院认为按撤诉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却说不清具体的法律依据 , 到底是何法何条何款 。 相反 , 将原告坚持戴帽子的行为 , 解读为以消极对抗方式放弃诉讼权利 , 这种说法恐怕是站不住脚的 , 因为坚持戴帽子出庭和原告拒绝陈述 , 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
南通中院还举例说 , 纪爱美因对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行为不满 , 不断进行信访、上访 , 提起复议和诉讼 , 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达140余件 。 言下之意 , 是个刁民 。 问题是 , 一个人过去的所作所为 , 和她行使诉讼权利本身没有关系 , 属于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南通中院如此罗列 , 反倒说明其尚未审理可能就带着先入为主的偏见 。
行政诉讼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民告官” , 法庭的中立审理和依法判决 , 不仅是定纷止争的关键 , 其实也是最好的普法 。 窃以为 , 戴帽子出庭按撤诉处理 , 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 反而容易引起外界不必要的猜测与联想 , 是行政诉讼中应该尽力避免的 。
原创戴帽子出庭按撤诉处理恐于法无据 []
来源:(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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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原创戴帽子出庭按撤诉处理恐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