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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 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 促进民事审判证据调查、审核、采信乃至民事诉讼程序操作的规范化 ,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
最高法修改民事证据规定 明确电子数据范围和审查认定规则 []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 。 2015年最高法发布民事诉讼法解释 , 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 ,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 , 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 同时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 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
根据这份修改决定 , 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修改决定规定 ,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 。 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 ,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 , 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近年来 , 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 。 江必新表示 , 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的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 , 加强对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究 。 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 积极做好释明工作 ,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 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 。
此外 , 修改决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 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 , 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 , 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
来源:(新华网)
【】网址:/a/2019/1226/j1327801.html
标题:最高法修改民事证据规定 明确电子数据范围和审查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