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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光明网评论员:删除“超生即辞退” , 更要缩小执行差异
近日 ,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修订后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其中删去“超生即辞退”法规 , 并将多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卫生工作机构” 。 在修订前 , 该《规定》在第二十七条明确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严格说 , 广州此次的做法并不算有多大的标志性意义 。 一则 , 广东省的计生条例在去年就已经删除了“超生即开除”的表述 , 广州只不过是顺应上位法要求 , 对《规定》作出修订 。 二则 , 就全国范围看 , 早在2017年 , 就有多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 , 认为包括广东在内的多省份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 应该予以删除 。 而截止到去年底 , 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等7省份均已废止了“超生即辞退”的法规 。
因此 , 广州市的做法最现实的启示就是 , 其他地方层面也应该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调整 , 对相关不合规的表述予以及时清理、修正 。 而除此之外 , 在“超生即辞退”即将从法规层面全面退出的大背景下 , 更要思考的是 , 如何缩小生育政策在地方执行层面的差异 , 或者说是压缩不合理的弹性空间 。
就以“超生即辞退”为例 , 前不久广东某地警察因超生被辞退而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 在媒体报道中 , 广东省卫健委政策法规处相关工作人员回复 , 计生条例修改前 , 公职人员“超生” , 处理方式只有开除;修改后 , 给行政处分 , 而具体给什么处分 , 由各单位综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 若认定情节严重 , 还是会面临最严厉的处分 , 即开除 。 从这一回复可以看出 , 法规层面删除明确的“超生即开除”规定 , 并不意味着现实中就不可能发生因超生而导致的开除惩罚 。 那么 , 这里面的合理界限到底在哪?“超生即开除”的规定消失了 , 是不是真的意味着超生的“代价”就变小了?
应该说 , 无论是生育政策从“单独二孩”向“全面二孩”的放开 , 还是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首提“优化生育政策 , 提高人口质量” , 它都明确表明 , 当下的人口生育政策在对社会的生育现状作出新的回应 。 这种大的方向已经越来越明确 。 但是 , 在地方层面 , 各地的政策松紧程度却有很大差异 , 乃至同一地方的政策也存在矛盾等现象 。 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 有的是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 , 有的是3倍征收 , 有的却最高达10倍 。 再比如 , 有的省提出鼓励生育 , 但同时也依然对超生予以严厉处罚 , 这显然构成一种内在的矛盾 。 毕竟 , 鼓励生育若也按“计划”思维来办 , 其效果不能高估 。 分页标题#e#
结合新的人口发展现实 , 以及顶层设计层面对生育政策的新定调 , 有专家预言 , 计划生育和人口控制的旧时代即将落幕 , 优化生育和人口优化的新时代即将开启 。 而要开启这种新时代 , 首先恐怕就需要尽快清理那些与上位法以及人口发展形势不符乃至矛盾的规定、做法 , 并缩小各地在执行层面的差距 , 尽力压缩那些有违法嫌疑的“土办法”的操作空间 , 如此才能给整个社会释放更明确的生育信号 , 最大限度消除因政策原因带给社会的生育顾虑 。
(原题为《删除“超生即辞退” , 更要缩小执行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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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评论员:删除“超生即辞退” , 更要缩小执行差异 []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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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光明网评论员:删除“超生即辞退”,更要缩小执行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