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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 , 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登峰等16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
判处被告人黄登峰有期徒刑二十年 ,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十六年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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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 1997年 , 被告人黄登峰(今年48岁 , 屈家岭管理区人)与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始在屈家岭地区“混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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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底至2001年 , 黄登峰带领被告人吴某某、彭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等人开始在屈家岭地区开设赌场 。 其间 , 因帮朋友出头 , 黄登峰团伙与当时在屈家岭地区“混社会”的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 , 在屈家岭集贸市场聚众斗殴 ,
凭借此次斗殴 , 黄登峰打出了在屈家岭地区的“名气” , 被告人黎某、黎某某在此期间“慕名”加入 。
2001年至2004年 , 黄登峰利用开设赌场获取的非法利润 , 在武汉与他人合伙经商 , 将屈家岭的赌场交由吴某某帮忙打理 。 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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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 , 黄登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一年 。 2004年3月 , 黄登峰刑满释放后回到屈家岭 , 凭借开设赌场积累的经济实力和聚众斗殴打出的“名气” , 网罗上述人员及被告人施某、李某、夏某等多人 , 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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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 以黄登峰为首的犯罪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 , 树立非法权威 ,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 , 有组织地实施了抢劫1起;妨害公务1起;故意伤害3起;聚众斗殴3起;寻衅滋事6起;开设赌场7起;非法拘禁1起;非法持有枪支7支;容留他人吸毒1起;强迫交易1起;串通投标1起以及殴打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法行为21起 , 为非作恶 , 欺压群众 , 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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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 , 称霸一方 , 通过打压其他“帮派” ,
树立屈家岭地区“地位” , 利用组织恶名承揽工程、经营地下赌博业、插手民间纠纷等 , 在屈家岭地区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 ,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社会危害极大 。
该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 被告人黄登峰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 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该院遂判决被告人黄登峰有期徒刑二十年 ,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如此罪恶人生
法 律
岂能容之?
我们始终坚信
正 义
从不缺席! 分页标题#e#
主编/荆一郎 编辑/小聂 采访人员/李柬 通讯员/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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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门晚报)
【】网址:/a/2019/1220/j1321424.html
标题:荆门这起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首犯获刑20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