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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医疗机构|光明这家诊所连收5张“红牌”!被重罚13万元
光明区孙红珍西医内科诊所
居然被罚了13万!
现场不见证照?
今年5月,光明区卫监执法人员到这家孙红珍西医内科诊所检查时,发现诊所内没有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
诊所负责人表示,因为诊所想要改名字正准备去办理变更注册,所以把证照都收进了柜子没有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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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关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并公示诊疗时间、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处方医师签名被划掉?
诊所内有一名老年人正在输液,发现这名患者处方上的医师栏签名为“殷某/王某”。
但“殷某”的签名却被划掉了,而且患者处方未写诊断、住址/电话,签名不规范。
现场一名身穿白大褂的女子表示,自己是接诊患者和开具处方的医师王某。
而医师殷某的签名是为方便预签的,实际上并没有接诊这位患者所以划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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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签署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并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
医师都没注册在诊所?
原来,医师殷某是这家诊所的经营者兼医生,现场也检查发现有医师栏签名为“殷某”的其他患者的处方。
但是经调查发现,不管是医师殷某还是医师王某,他们的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地点都不是在这家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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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除会诊外,不得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私设口腔科开诊?
检查发现诊所内还设有口腔科诊室,摆放有一张牙床、口腔诊疗器械及药品,垃圾桶内发现有使用过的注射器、针头和药品。
诊所并没有取得口腔科诊疗科目许可,现场询问一名戴眼镜的男子是否有私自开展口腔诊疗项目时,男子支支吾吾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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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视频监控证据坐实?
通过公安部门的协助,卫监执法人员调取了诊所内部监控视频,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到,这名男子正在诊室内给患者进行口腔治疗。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这名给患者做口腔治疗的男子根本就没有执业医师资质,怪不得不敢承认在诊所内有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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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这家孙红珍西医内科诊所存在多项问题,卫监部门依法予以其行政处罚:
①未在诊所显著位置悬挂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罚1000元!
②开具的患者处方笺未写诊断、住址/电话以及签名不规范等问题,罚3500元!
③使用2名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罚20000元!
④超出执业登记范围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罚60000元!
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罚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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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诊所最终被重罚134500元!
各医疗机构请谨记
依法执业
依法执业
依法执业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另行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的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会诊外,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三)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分页标题#e#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具有本科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指导下非独立性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关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并公示诊疗时间、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时应当佩带有本人姓名、照片、职务或者技术职称的标牌。
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和医疗文书中的机构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相同。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签署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并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
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不得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
第六十九条分页标题#e#
除紧急救治外,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执业地址、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未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手术的。
医疗机构超出执业登记的床位数量开设床位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分页标题#e#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处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按照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三款规定,处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分页标题#e#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一)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
(二)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
(三)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
(四)泄露患者个人资料或者隐私的。
其他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书写病历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来源:光明区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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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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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医疗机构|光明这家诊所连收5张“红牌”!被重罚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