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部分停车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执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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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陈熊海)12月30日,记者获悉,深圳市27日出台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深圳市停车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和原《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缩小了政府定价管理的范围,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的停车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且提高了部分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根据该《通知》,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范围限于具有自然垄断性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其他类型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应由停车设施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如何确定?鉴于目前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尚不具备形成有效竞争的条件,《通知》指出,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已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由产权方与委托方双方协商确定;未经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制定或者调整停车收费标准时,须将其作为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否则仍执行现行有关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政策。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会由业委会组织召开,未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召开。据悉,目前深圳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均未经过产权登记,应履行上述业主大会程序方可另行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擅自调整。住宅与非住宅共用(含城中村)的停车设施内,对住宅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的停车收费依此执行。
另外,该《通知》还提高了部分停车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通知》指出,为提高车位周转率,限制部分车辆不合理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通知》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公益性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指导标准加以微调,并明确了跨时段停车收费按不同时段累计加总,例如一类地区工作日非高峰时段停车费由“每小时1元”调整为“每小时1.5元”;二类地区工作日高峰时段由“首小时5元”调整为“首小时10元”,非高峰时段由“每小时0.5元”调整为“每小时1元”;三类地区工作日高峰时段停车费由“每天5元”调整为“首小时5元,第二小时起0.5元/半小时”,工作日非高峰时段停车费由“每天5元”调整为“每小时0.5元”。
《通知》指出,交通枢纽、旅游景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性停车设施,以及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内与社会资本合作增建的独立停车设施,其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通知》表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应充分考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在停车设施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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