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同经营的微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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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辞职后注册了一家微店,做起微商。微店效益很好,生意越做越大,就让丈夫辞职来给我当帮手。最近,我们因感情问题打算离婚。微店已是我们生活收入的唯一来源。丈夫提出把微店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我认为店子是我做起来的,不同意分割。如果要离婚,微店能否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专家回复:微店属于网店,网店是依托于网络的特殊财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中的财产。所以,《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民事权利,且属于一种新型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网店的经济价值大致包括三方面:一是网络店铺进货,即库存;二是买家所支付的货款;三是网店本身具有的无形价值,比如商业信誉、客户资源、好评率等。综上,可以认为,微店是由你们夫妻共同开办和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在分割时,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财产的分割与一般财产分割无异。但第三项价值的处理比较特殊。由于存在淘宝网“店铺不得转让”的规则,所以,在实际分割时,双方可参照网络查询价值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取得微店的一方,按照双方所协商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