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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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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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2017年11月22日

附件: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民政部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编制资金预算建议、预算资金执行、项目日常管理等。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衔接,统筹使用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用于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彩票公益金总额的50%。重大政策调整涉及彩票公益金分配比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彩票公益金预算分为民政部项目支出预算和补助地方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批分别执行中央部门预算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十条 民政部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通过评审,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应当严格执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不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交叉重复。

  第十一条 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分配应当以因素法为主,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地区建议数,经财政部审核下达地方。

  分配因素主要选取人口、区域、财力状况、相关机构数量、工作绩效等因素。不同项目资金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

  第十二条 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下达地方后,省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各级民政部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公开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每年3月底前,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向本省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每年4月1日前,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省份使用中央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情况上报民政部。每年6月底前,民政部应当将上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实施对彩票公益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所有民政部项目均应当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补助地方项目纳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按规定编制该项资金绩效目标。各省份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60日内将区域绩效目标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在对下分配资金时同步下达分区域或分项目绩效目标。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在年度执行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应当结合实际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和向下一级分配资金的项目,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第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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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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