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投资入股 还是 房产转让 ? 如何判断费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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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投资入股  还是  房产转让  ? 如何判断费思量

 其一,扫清制度流程障碍,加强风险管理

本案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投资业务的办理机制。先更名后增资使有关投资业务的后续监督难跟进。纳税人办理投资入股的流程为: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投资入股减免税手续,凭减免税证明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之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增资登记。由于办理增资工商登记为最后流程,不法者虚假投资入股有了可乘之机。加上部门之间对股权信息的共享度不高,待发现问题时,一些偷税行为可能已经完成或难以查处。因此,建议成立工商、税务、房产登记中心协调事项工作组,建立部门信息交换长效机制;要求房地产投资入股人办理过户手续时,先缴房地产交易税费,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变更备案,待有关投资入股事项被税务和工商部门核实后,办理税款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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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厘淸各体系法规关系,把握税收法定原则

本案中,税务机关是根据公司法对投资登记的法定变更登记要求,确定梁某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关联性的。但另一方面,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股东增资的验资要求、实缴资本到位的时间限制和登记备案手续等都明显放宽,一些投资人便利用这种宽松钻税收的空子。现实中已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工商登记并非公司章程的生效要件”的判例。本案中,梁某就声称其已签订增资章程,未办理工商登记不影响增资生效。然而,在税收上,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把握有关投资交易的实质。本案中,正是厘清了梁某的投资实质是以欺瞒手段转让房产,税务机关才依法确定了其逃避转让房产税收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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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跳出表象困扰,按实质原则课税

在日常税收审核中,把握正常经济交往特征、摸清业务实质至关重要,否则就很难识破虚构的表象,按实质原则对有关交易征税。

从本案来看,税务人员就是从审核中发现了违背常态的疑点。首先,按照现行法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我国境内企业,必须提供外币汇入证明,否则不予验资。梁某作为外籍个人,其以房产投资我国境内企业,是否有外币汇入证明?其次,梁某在A公司没有生产经营就声称股权转让,是否违背了财税〔2002〕191号文件第一条有关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围绕这些疑点深查,税务人员证实了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逃避转让房产税收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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