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新规落地:禁银行资金投向房地产、融资平台
去年,曾有多位信托人士表达过信托通道业务将受到明确监管的预期,现在,对信托通道的监管大幕正式开启。
12月22日晚间,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下称“55号文”),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银信合作的再次监管是基于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风险隐患。因此对银信类,特别是银信通道业务予以规范。
同时,银监会也表态,将进一步研究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
银信业务监管范围扩宽
新规首先明确了银信通道业务定义:
是指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
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
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所致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新规主要对银信业务有以下三方面要求:
一、对商业银行的要求:
银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要求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
银行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
二、对信托公司的要求
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
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
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市、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
三、提高银信类业务的监管要求
对业务增长较快、风险较高的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
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摘要:《通知》指出,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银信类业务,商业银行应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信托资金不得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市、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信托公司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规定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为促进银信类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本通知所指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银信类业务进行分类,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
三、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银信类业务中,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和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应注意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安排,与自身流动性管理相匹配。
五、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不应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应积极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提高专业管理能力,为委托方银行提供实质金融服务,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六、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应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加强尽职调查,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七、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八、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应持续加强信托产品登记平台建设,强化信托产品信息披露,促使合同条款阳光化、交易结构清晰化,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增强市场约束。
九、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业务增长较快、风险较高的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银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
十、各银监局应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银信类业务的日常监管,对银信类业务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要及时核查并严肃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罚,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落实到位,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告银监会。
重质量的新模式?
真实的银信合作规模或不仅限于上述。就通道业务而言,业内研究机构以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评价信托通道业务,在2017年3季度末规模达13.58万亿,其中银行是通道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
今年以来金融去杠杆、去通道、去嵌套和监管协同的趋势逐渐显现,加之大资管行业统一监管规定即将正式落地,资管产品之间将执行统一标准,银行借道信托等资管主体规避监管的套利模式将不可持续。
但银信合作虽始于此,不会止于此。多位信托公司人士看来,银信业务在未来仍是重点,只是方向需要改变。
55号文中提到,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应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为委托银行提供实质金融服务,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这也是为银信合作的新模式打开一扇门,即从以信托主要发挥通道职能的重规模的传统模式转向银信双方共同发挥各自专业能力的重质量的新模式。银信合作有望在现金管理类信托、量化投资信托、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四个方面取得新突破。”一位信托公司总经理表示。
有信托公司研究部人士认为,银信合作应更看重资源整合与协同发展。比如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其资源积累和项目开拓能力,在银行资金和信托掌握的项目资产之间进行对接,开辟信托主导的业务新战场。
也有信托公司副总认为,长远看,对部分银行通道业务来讲,由于受到限制,银行可能会把项目让渡给信托公司,由信托主动管理,如此而言信托获取的报酬和项目来源都将增加,对信托来说也是一个间接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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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信贷 (声明:本栏所载文章目的仅限于传播信息,文中观点并不代表本商会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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