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面试时孩子坠亡案 二审判决调整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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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安然)年轻妈妈带着未满三岁的女儿前往位于大兴金苑路金融大厦的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大兴支公司应聘,面试时孩子交给她的朋友,也是该保险公司的员工郭某照顾,孩子玩耍中从四楼楼梯的缝隙中坠地身亡。孩子父母将当事各方告上法院。昨天上午,案件在北京二中院终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调整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即郭某40%、金融大厦管理方多元电气公司30%、太平寿险北京分公司20%,孩子母亲10%。调整后,各责任方分别赔偿死者家属48万、36万、24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对郭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场惨剧发生在去年2月29日。监控画面中,2岁多的小姑娘沿着楼梯从三层蹒跚着攀爬到四楼,在四楼楼梯栏杆处,她的小身体从栏杆缝隙处向外挪动,电光石火之间,突然消失不见了。





一审法院查明,去年2月29日,孩子的母亲于丽接受了自己的朋友、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郭某的邀请 ,带着孩子前往保险公司面试。在此期间,孩子交由郭某照管,却不慎发生意外。一审法院认定,大厦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多元电气公司、保险公司和郭某分别承担40%、30%、20%的责任。孩子母亲于丽承担10%责任。





这三方均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本案在二中院开庭审理时,死者家属的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说,这个大厦是公开场所,于丽带孩子进入的时候,各方都没有阻止和提醒。她本人不可能知道这座大厦存在安全隐患。她进入大厦,并没有过错。郭某的代理人则表示,郭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但这一点立即遭到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反对。保险公司提出,公司确实有责任,孩子当时跟母亲来参加面试,公司应该及时劝阻。但事发处是大厦的公共区域,已经脱离了保险公司承租的范围。同时,员工郭某确实有招聘业务,但是公司并没有授权她,让她允许应聘者带着孩子来,也没有授权她去看护孩子。





二审法院认为,郭某与于丽本为朋友,郭某为保证朋友面试顺利,在她应聘过程中将孩子带往楼梯处等待,根据法院当庭播放的现场监控视频,事发时,她却未能陪伴孩子,使孩子脱离了能够防范危险发生的距离范围,未能提前发现安全隐患,也没有在孩子即将下坠之际及时拉住或阻止,未能有效看护未满三岁并无自主意识的幼女而导致惨剧发生,法院认为其承担民事责任之范围应大于大厦的管理公司。同时,郭某看护孩子的目的是保证前来面试的人员顺利完成应聘活动,且其本身的工作职责亦与招聘他人从事保险代理有关,在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应由太平寿险北京分公司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J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