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我公司成立分支机构专门为总公司研发的,该分支机构需
问:我公司成立分支机构专门为总公司研发的,该分支机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若符合以上规定,可以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12366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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