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的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第八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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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扎实开展生态检察工作,为守护青山绿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建立摸排走访、固定证据、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以及现场监督等全程“一站式”监督方式,积极维护当地良好的生态环境。会同环保、畜牧、水利等部门走访各乡镇,对该县较突出的养殖污染、非法捕捞及非法采砂等破坏河流生态环境问题深入调查摸底,为专项监督活动打下坚实基础。在掌握监督线索后,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1份,联合县公安局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召开“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座谈会,促成县政府出台涉砂行为专项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打击非法捕捞行为14次,取缔关停非法采砂点16个。





构筑“打击、监督、创新、服务”四位一体的办案模式,保护当地丰富的林地资源。近年来,该院共依法批捕涉林刑事犯罪案件8件9人,起诉72件85人,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挖掘监督线索,加强和完善监督立案案件的后续督办和催办工作,监督立案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14件。联合职能部门共同签订《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意见》,发出生态修复令4份,复绿面积1963亩。





深挖细查,先行先试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探索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始后,该院积极探索,在办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过程中,依法启动诉前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于2016年成功办理了全国首批、全省首例公益诉讼案。该案的成功办理,促进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是公益诉讼试点从制度走向现实的一次成功司法实践,该案被最高检列为第八批指导性案例。





(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