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车辆搞货运 刹车失灵压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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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预见可能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人死亡。经青海省大通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沙国富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6月,沙国富驾驶其无正规手续,也未年检,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农用车到某砖厂等候拉土时,将车辆停放在砖厂旁边一斜坡上,趴到车下修理刹车装置,但没有修好,于是请同样前来拉土的本村村民马某帮忙检修。在马某钻到车下查看刹车装置时,该车后退下滑,后轮碾压在马某身上,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马某系机动车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沙国富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现金9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李芝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