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证明他在这工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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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工作证,没有厂牌,没有工作服,没有打卡考勤记录,甚至连同事和老板娘的名字都不知道……封先生声称在南海一家工厂打工3个多月,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在这里打过工。包括南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一审法院,均因其没有提出任何有力证据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了其维权请求。正在案件陷入僵局之际,佛山中院在二审开庭前向人社部门发出《调查取证函》,随后的复函成为证实厂方与封先生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有力证据。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近日在中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事主:





称被违法解约应赔偿





今年3月,从广西老家来到佛山找工作的封先生偶然看到了一则“招聘信息”。这则招聘信息显示,南海璞×金属制品厂正在招聘冲压车间师傅,而这一工种与封先生所掌握的技能非常吻合。据封先生称,后来有一位姓周的老板在厂内负责对他面试。面试过程中双方约定工资3500元/月,试工期满后加工资至4500元。





封先生说,后来厂方一直没有依约对他加工资,于是他在7月4日去到松岗劳动局申请调解。直到今年7月8日,南海璞×金属制品厂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因为工资的关系双方没有谈拢,当天厂方就要求他不用再来上班。7月11日,厂方通知他来结算5~7月的工资,均是按每月4000元来计算。





封先生认为,南海璞×金属制品厂没与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参加社保,后来向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区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之后他一纸诉状将南海璞×金属制品厂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017年3月23日至7月8日的差额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合计26980元。





悬疑:所有证据缺失他是否真的打过工?





在维权过程中,封先生发现自己手上头缺乏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他和南海璞×金属制品厂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他声称,自己所在的车间员工的流动性较大,他根本不认识其他同事。他没有工作证、厂牌、工作服等,上班也无需打卡考勤,工资条也一直保存在厂里。就连负责给他统计出勤计算工资的“老板娘”,他也叫不出名字。





因此,南海区劳仲委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封先生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于今年7月27日决定不予受理此案。南海法院于今年8月1日受审此案后,于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厂方直接表示,他们与封先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9月8日,南海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封先生无法让法院对其与南海璞×金属制品厂存在劳动关系形成内心确信。据此,南海法院认为封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转机:人社局有关键证人中院发取证函





一审判决后,封先生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法院定于11月17日二审审理该案。封先生没有向佛山中院提交新的证据,但是其上诉状中的一个说法,却引起了承办法官钟玲的注意。





封先生在起诉状中提及,今年7月4日,他到松岗劳动局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时,松岗劳动局工作人员彭某向南海璞×金属制品厂打了一个电话,问是不是佛山市南海璞×金属制品厂,厂里有个叫封某的员工。对方在电话里口头确认了封先生是厂里的员工。





法官马上意识到,人社部门对封先生投诉的跟进处理过程中获取的第一手信息,将是封先生是否与南海璞×金属制品厂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关键证据。





今年11月13日,封先生向佛山中院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请求彭某出庭作证,而在同日,佛山中院则向南海区人社局狮山分局送达了《调查取证函》。





11月16日,南海区人社局狮山分局向佛山中院发来了《关于调查取证的复函》。狮山分局在复函中表示,彭某在当天拨通了由封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一名男性接通电话后,彭某向对方表明自己是狮山人社分局官窑工作办的工作人员,对方虽然没有直接承认封先生是其员工,但彭某将封先生在调解书上的反映问题告知对方后,对方马上表示会通知封先生回去处理,并承诺会解决封先生提出的问题。





结局: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在梳理了案件情况后,合议庭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应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封先生部分的诉讼请求。合议庭也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提交佛山中院民四庭的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专业法官会议一致认可合议庭的意见。





时至年尾,为了让封先生能够尽快拿到工钱,合议庭还是决定先对案件进行调解。南海璞×金属制品厂的代理律师在看过这份复函后,同意和封先生进行调解。





近日,在佛山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海璞×金属制品厂同意向封先生一次性支付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该案中,当事人封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曾经在南海璞×金属制品厂工作过,封先生反映其曾经到人社部门投诉,但是无法提供相关没有书面材料。法院的调查取证函针对的就是封先生到人社部门投诉时,有关工作人员接待并处理其投诉的详细过程,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佛山中院民四庭会根据案情需要,向人社部门、社保部门、卫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发出调查取证函、征询意见函,以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