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促进检律和谐共融

你要看的是不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促进检律和谐共融》?如果是,那就说明你找对了,缘分啊,继续往下看吧。。。

正文开始: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律师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介入在时间上提前、在范围上扩大、在程度上更深,将有更大的作为和影响力。同时,这一调整也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讲话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着力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2015年“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出台,着力推动构建和谐检律关系。新形势下,检察官和律师如何在履行好各自职责使命中实现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创新理念,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是双方应当树立职业共同体理念。检察官和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在宏观目标和社会价值上是一致的,应当秉持共同的职业信仰,互信互重,彼此交融,从内心里认同双方同为追求司法公正而努力。二是双方要树立相互尊重的理念。以对抗与合作为导向,在追求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的诉辩关系。检察官应该认真听取律师提出的意见,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律师也应恪守职业道德准则,尊重事实和法律。三是检察机关还应树立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律师作为当事人的权益代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能起到较好的补充作用,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探索建立一种新的法律监督方式,以此推进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





平等对抗,探索合作式诉讼模式





实现控辩平等与控辩平衡至为重要。首先,实现控辩平等对抗,就是要实现被追诉人个人权利与国家追诉权力之间的相对平衡,因而需要法律合理配置双方的权利义务,借以有效限制控诉之公权力,加强辩方之私权利,实现双方对抗实质上的平衡。二是探索合作式的诉讼模式。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是国际上已有的合作式诉讼的主要方式,有检察官和律师的参与,更能发挥这两种方式的作用。对那些可以按照非刑事化处理的轻微或者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审前阶段可以通过相对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当事人达成的刑事和解进行确认,律师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在审判阶段,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及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协议的案件,可以从节省司法资源,并为被害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的角度,由律师提出建议,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量刑情节。





促进交流,建立良性互动机制





一是检察官与律师应加强沟通,促进交流。双方要就个案主动、充分交换意见,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定期开展交流座谈会,就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作探讨,不断规范办案行为;邀请有关专家到场培训、研讨,交流办案心得,探讨司法理论与法律实务,围绕职业共同体使命,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构筑司法文化氛围。二是建立检察官与律师间的人才、岗位交流机制。加强人员换岗交流,探索遴选制度,从优秀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聘请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或其他职务等,进一步拓宽律师与检察官队伍之间的交流渠道,形成常态化的业务工作沟通交流机制。三是建立共同会商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官协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团体作用,促进共同会商,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共同研讨履职和执业中遇到的问题。





加强管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一是加强检察官履职和律师执业管理,建立问题防范机制。确定各自的行为边界和职业底线,规范双方的交往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坚决抵制有悖职业伦理的不正当行为。加强侦控权力监督和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完善考核考评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威信度。二是在加强管理、规范权力的同时,尤其要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建立律师服务平台,推进检察院案管工作服务机制建设,完善律师接待工作,优化法律运作环境,促进检察官与律师的合作交流。三是从具体制度设置上完善对律师执业的规制。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健全听取意见制度,完善律师执业道德规范,明确律师会见通信、出庭辩论原则,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