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执行案例解读八】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的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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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执行案例解读八】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的执行案例

案 情

2013年,陈某向叶某借款60万元,陈某以自有房产为叶某做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的债权金额为60万元,另,该房产上还有中国建设银行登记的抵押债权,登记的债权金额为80万元。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能还款,叶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陈某归还叶某欠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未按时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叶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 行

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一套房产,但因该房屋有人居住,且上面存在其他抵押,处置困难,后申请执行人与银行商议,银行同意将处置权交由本案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依法启动了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房产评估、拍卖程序。最后,该房产以120万拍卖成交,在扣除银行债权后,叶某受偿31万。


评 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本案中,就因为债权有担保,该房产系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虽然被执行人非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也非首封。但是在与第一抵押权人商议后,凭借抵押权可以请求首封法院将房产处置权移送至本案执行法院,使得本案得以处置上述房产,受偿部分债权。所以,在民间借贷中,为了有效防范风险,最好让债务人提供有效担保,比如房产抵押,以确保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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