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起案件何以“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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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卢志坚通讯员朱小华郑冰)“我的一句话引出检察机关的一项监督活动,是我始料未及的。你们的监督不仅使惯犯得到应有惩罚,而且让另外6起案件‘起死回生’,罪犯被绳之以法,真是大快人心!”日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丁巍专程到徐骏(化名)家,当面答复其反映问题的办理结果,徐骏对他的答复表示满意。





今年年初,丁巍下乡办案时,法律爱好者徐骏表示对本乡人何费盗窃案的处理意见不服。何费在1991年至2015年间,因犯盗窃罪先后4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累计刑期超过十年,去年又因盗窃被抓,公安机关却无缘无故撤案,何费放出来后,继续为害一方,徐骏怀疑案件处理有猫腻。





丁巍于是组织人员认真审查何费盗窃案。何费于2014年先后3次以撬锁等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其中1起案件,侦查人员在室内提取到撬棍1根,另外2起案件在室外大门附近提取到损坏的挂锁,均提取到指纹,经DNA数据库检索与何费血样检验分析,可以确定指纹系何费所留。但因何费拒不供述犯罪行为,其是否有盗窃的故意、是否入室盗窃等相关怀疑无法排除,侦查人员认定其犯罪无法达到“内心确信无疑”程度,移送审查起诉后又将案件撤回。





丁巍认为,公安机关撤案是因为取证不到位,致使侦查人员对案情产生怀疑、推测,不能算“合理怀疑”。那么,何费案撤案理由是个案还是类案现象?淮阴区检察院汇总分析了2014年至2016年因“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而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37件侵财类案件,发现像何费盗窃案一样的“零口供”案件占了86.5%,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不好或根本不认罪,造成部分侦查人员对排除“合理怀疑”的掌握不到位,对证据指向达不到“内心确信无疑”,导致案件撤回,本该绳之以法的罪犯逍遥法外。





针对这种情况,淮阴区检察院启动了“合理怀疑”撤案案件专项监督,针对侵财类案件的“零口供”问题,建议公安机关在取证时更加注重案发现场DNA的提取、犯罪嫌疑人未到现场的辩解是否成立、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及归案后的一贯认罪态度等问题。





公安机关按照检察建议对何费盗窃案进行补充侦查,在多起入室盗窃现场的物品(一般不易被外人接触)上均提取到与何费基因相同的可疑斑迹,并获得了案发时何费手机信号的运行轨迹,以及其家属、邻居证实其案发时外出的证据。虽然何费仍然拒不供述犯罪行为,但也提供不了其不在现场的证据,且对现场提取的DNA信息不能作出解释,前科材料亦反映其归案后多是不供认犯罪的态度,侦查人员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淮阴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何费涉嫌6次采取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近1万元财物,遂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何费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丁巍告诉记者,专项监督开展了近一年,侦查人员对“零口供”案件已经不怯场,能够有的放矢地进行侦查取证,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就排除“合理怀疑”,已撤案案件有7起得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均作有罪判决。今年,因“合理怀疑”撤案案件同比下降了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