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机构是否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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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件: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江苏省南通市一男子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并索赔10万元彩礼损失和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原来,该男子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夫妻二人共同在当地婚检机构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但婚后不久,妻子生下一个孩子时,男子才发现妻子早就患有艾滋病,且女方在婚前已得知自己有艾滋病,并在疾控中心有过备案,还曾因此做过中期妊娠引产手术。男子一怒之下,将婚检机构告上了法庭。但最终法院判决却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事,让我们看看业内人士如何看待?





业内看法:





河南财经政法干部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代瑞:2003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宣告了中国婚检制度从强制走向自愿。在自愿选择婚检的情况下,当地婚检机构与申请婚检的男女双方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此条中的“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另外,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婚检机构有检测艾滋病的义务。如果准备缔结婚姻的一方患有艾滋病,婚检机构未检测出来,且造成另一方发生被传染上艾滋病的损害后果,婚检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合同法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该男子并没有基于自身被传染上艾滋病的损害后果要求婚检机构赔偿,而是要求婚检机构赔偿10万元彩礼损失和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该男子对婚检机构所享有的合同法上的债权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畴,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人的婚姻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艾滋病并不是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女方是HIV感染者,与男方决定是否和女方结婚、是否造成其索赔的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案婚检机构也不构成侵权责任,所以男子的损害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娄秋琴:这个案子介绍得比较简单,案件具体情况并不清晰,所以对婚检机构的责任以及法院的判决无法进行详细点评,法院认定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女方是HIV感染者与男方决定是否和女方结婚、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可能与国家已经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有一定关系。





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就是女方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却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所规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女方与男方发生性关系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并使得男方由此感染艾滋病病毒,对身体产生损害的,甚至可以追究女方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另外,《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因此,即使在婚检时,发现男女当中一方患有艾滋病或者属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医师也不会给出不得结婚的医学意见。(徐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