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百张债券罚单看过来!牵扯24家券商,公司债问题最多

监管层百张债券罚单看过来!牵扯24家券商,公司债问题最多

监管层百张债券罚单看过来!牵扯24家券商,公司债问题最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市场进入强监管年。除股权市场感受到强烈的监管收紧信号外,债市也同样延续了2016年严监管的态势。

 

这几天,监管层集中公布了过去三年间,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出具的有关公司债券市场的行政处罚书,共开出超过百张罚单,涉及78家公司以及24家券商。其中,西部证券、华英证券和大通证券均两次受罚。

 

多位市场人士表示,除了公司债项目发行人外,监管强化了对承销机构的审查、处罚力度,以通过发行人合规、中介机构履职促进债券市场的正本清源。监管关注点多落在公司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披露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及托管机构督导是否勤勉尽责等方面。

 

公司债问题最多,78家公司债发行人领罚单

资金监管一直以来都是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督事项。

 

自2015年公司债实行新政以来,由于企业发展迅速,导致部分发行人以及托管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为改变这一现状,证监会在市场发展的同时抓监管,启动现场检查制度,自2015年起对于公司债主体的检查已经连续了三年,根据规定一旦被采取监管措施将1年内不得发私募债,市场对此已形成了强烈的规范预期。

 

根据证监会最近公开的公司债市场行政处罚书来看,2015、2016、2017三年,根据现场检查结果,有78家企业、24家券商受到处罚。

 

从发行人方面来看,受罚的企业多存在募集资违规使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财务管理等内控薄弱的“通病”,这三大问题也处罚的重灾区。

 

以15通顺债的发行人为例,唐山市通顺建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在募资前,该公司和承销商约定在兴业银行设立的账号为本次发行债券募资及偿债保障金专户,但募集资金到账前专户存在余额,同时,募集资金账户未按要求作为专户使用,除了募集资金外,专户每年度均有大额资金汇入会出。

 

不仅如此,截至2015年末,唐山市通顺建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超过上年期末净资产的20%,该公司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证监会河北局对唐山市通顺建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无独有偶,15晋电的发行过程中,也存在信息披露问题。该债券发行人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未对子公司存在的3.98亿逾期未偿还短期借款情况及时披露,并且对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未在信息披露中准确描述。证监会山西局现场检查发现,募集账户余额里的6.05亿元募集资金中,有近6亿元都被用来购买理财产品,账户余额仅为0.4亿元,披露余额与实际不符,同时,年报的公司治理部分未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往来账款的回款情况,未披露存续期间内是否基于发生非经营性往来账款的情况,未进一步披露如继续发生时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披安排。

 

此外,山西国际电力集团还将募集资金专户中的19.8亿元划归至公司的另一个账户,并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将这部分资金转给了大股东晋能集团归集管理。这一系列不合规被证监会山西局发现,最终山西国际电力集团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根据《办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办法》还规定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有义务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般来讲,公司债发行人若出现不合规情况,往往会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等行政监管措施。另外,除了公司债以外,可转债以及中小企业私募债也一同纳入现场检查的范围中。

 

24家机构督导未尽责受罚,或影响评级

在发行人以外,监管从去年开始强化了对受托管理人、承销机构的执业情况,有24家券商因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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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西部证券、华英证券和大通证券在两年间,均被处罚两次,其中华英证券和大通证券则是在单一年度就被处罚了两回。

 

从处罚原因来看,多数和督导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发现重大错误、承销时不合规相关。从处罚结果来看,一般被采取的也多是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在华金证券被罚的案例中,因“华金公司债券业务项目组人员通过私人电子邮箱与评级人员进行不恰当的业务沟通,且脱离了内控体系,对评级报告相关批注修改行为实质变更了评级报告的部分文字表述,未能遵守中介机构独立履职的市场秩序”,被罚暂停债券承销资格6个月。

 

有投行人士指出,监管机构从严监管了公司债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机构的履职情况,未来这将成为一种常态。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监管机构下达的“出具警示函”的处罚决定,为被罚的20多家券商带来的可能是分类评级被扣分的风险。

 

据最新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原则给予相应扣分。其中“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促行业规范运行

 

今年中旬,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家券商发布了“关于修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文件,按照分类管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监管思路,实现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扶优限劣,为券商承销公司债券资格划定了最新两大门槛:

 

一是公司债主承销商资格与分类评级结果挂钩,必须最近两年内,至少有一年评级在A以上;

 

二是非A类券商的公司债主承销资格与其公司债承销金额行业排名挂钩,必须进入前20位。

 

截至目前,上述文件尚未正式发布,然而不少券商已感受到来自监管层的压力。

 

一位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指出,《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分类评级结果将公司债券主承销赋予单独的准入资格,实质上是与证券公司全面风控、业务发展相挂钩,必然使证券公司领导、风控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均参与到债券业务流程之中,更加通盘考虑、维护该业务,从而改变之前单纯由相关业务部门自行管理、发展的局面;与此同时,随着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全面加强监管,证券公司无论出于符合监管机构合规要求的需要,还是内部提高债券承销业务质量压力,都需要建立公司内统一的、较高水准的债券业务标准,既包括项目获取、执行、销售以及后续督导,因此相关业务的统一管理必然提上日程。

 

另一位市场人士也认为,随着监管制度的规范,问责频率的增加,更多的项目意味着更大的风险,因此证券公司也会在数量与质量、收入与责任、荣誉与风险等之间做一个权衡,将倒逼那些低等级、风险大、不符合规则的发行人将退出市场,而规范运作、风险小、高等级的发行人将获得更多的发行机会。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证监会的现场检查将成为常态,并非“突击执法”,更不是为了监管而监管,执法行为的背后是希望提升债市信息披露质量,为债市长期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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