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等红绿灯被狗咬伤 饲养动物要妥善管理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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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这两起宠物伤人纠纷,肇事宠物的主人均被判赔钱





自家的爱犬咬伤人,害人也害己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张海志





核心提示





骑电动车等红绿灯时,居然被旁边搭乘电动车的狗狗咬伤;因为担心自己的狗被另一条小狗咬伤,结果自己反而被咬了……12月8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公布两起饲养动物导致的损害纠纷,在这两起案子中,伤人宠物的主人都不肯认账,最终法院判定他们都要赔偿伤者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南宁市养狗的市民越来越多,这两起案件提醒养狗者,饲养狗狗,就要妥善管理看护好,不然狗狗伤人,主人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案例一





等红绿灯时被狗咬伤 男子获赔400元精神损失费





60岁的老郑被狗咬伤了,而且还是骑着电动车等红绿灯时被咬的,这是怎么回事?





去年7月4日下午,老郑骑着电动车回家,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莫屋坡的十字路口停车等红灯时,突然被旁边一辆电动车踏板上的狗咬了一口。老郑疼痛难忍,赶忙赶到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花去430.4元。





老郑说,医生叮嘱他,要分5次进行注射疫苗,并全休一个月。事后,他找狗主人龙某协商赔偿,但对方却不予理睬。后来,老郑得知,龙某并非狗的主人,他也是帮朋友邱某照看的,所以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今年6月,老郑一气之下将龙某和邱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6000多元。





对此,龙某和邱某认为,狗对老郑造成的伤害十分轻微,也不存在追咬的情形。两人声称已经帮老郑支付过医药费了,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邱某委托龙某帮照看狗,龙某作为狗的合法占有人,具有妥善管理狗的义务。但龙某携带狗进入公共场所,并未为狗戴嘴罩,未尽到安全维护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老郑虽受伤较轻,但被狗突然咬伤,会造成惊吓、恐惧等精神伤害,所以,老郑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应该予以支持,不过老郑主张的金额过高,法院裁决认为,精神损失费以400元为宜。





近日,法院正式判决,龙某赔偿老郑医药费与精神损失费共880.4元。





案例二





为保护自家爱狗 狗主人被别人的小狗咬伤





同样被狗咬伤的还有霍女士,不过,她是自家爱犬与别人的狗发生冲突时,为了保护自家爱犬而被对方的狗咬伤的。





今年4月12日晚,霍女士和丈夫一起遛狗。在江南区五一路一家美容店门口,美容店老板廖某养的一条小狗忽然冲过来,冲着霍女士的爱犬猛叫。为了避免狗狗打架,霍女士赶紧拉开自己的爱犬。没想到,这只比自家爱犬体型还小的狗却直接扑过来,一口咬在霍女士的大腿上,当即流血。随后,霍女士赶紧到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前后花费1836.50元。





自己被廖某的狗咬伤,可廖某却拒绝赔偿,霍女士遂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900多元。对此,廖某辩称,她的狗比较矮小,不可能咬到霍女士的大腿,是霍女士的狗与她的狗相互嬉闹时,霍女士将狗提起,误导她的狗咬到霍女士,错在霍女士一方,而且接种疫苗医疗费一般就500元,霍女士怎么花了1800多元?霍女士又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没有遭受重大精神损害,怎么可能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廖某经营美容美发屋,作为公共场所,不应携带狗进入该场所。廖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具有妥善管理狗的义务,但未尽到安全维护义务,造成霍女士被咬。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廖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霍女士的医药费,有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正规收费收据,廖某主张医疗费过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医疗费存在不合理之处,所以法院予以支持。对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霍女士虽受伤较轻,但被狗突然咬伤,会造成惊吓、恐惧等精神伤害,廖某应赔偿500元精神损失费。





最终,法院判定,廖某要赔偿霍女士各项损失26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