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股东关联关系未披露遭举报 南京化纤:是一致行动人
因两股东开户资料中的相关信息相同,且2016年1月1日至今的股票交易品种相似,此前不久。南京化纤(600889,SH)曾遭到举报,相关股东被怀疑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为此,上交所于11月30日向南京化纤下发问询函询问此事。
12月4日晚,南京化纤公告称,经核查,相关股东系父女关系,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目前合计持股达公司总股本的5.35%。
根据信访举报及相关信息,南京化纤股东金婷持有公司股票约8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股东金光华持有公司股票约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两名股东持股数量合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35%。并且,这两名股东的开户资料中身份证证件地址及股东电话均相同,自2016年1月1日至今的股票交易品种也相似。
因为上述股东在开户和交易信息等方面存在关联性,上交所要求南京化纤向相关股东核实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月4日晚,据南京化纤披露,经核查,金光华系金婷父亲,二人为父女关系,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南京化纤披露的三季报中,金光华和金婷就在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里,不过南京化纤并未披露两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彼时,金光华持有南京化纤股票800万股,占总股本的2.61%;金婷持有南京化纤股票529万股,占总股本的1.72%,两人持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
根据南京化纤最新公告,自2017年7月以来,金氏父女就开始高频交易南京化纤的股票,其中金光华在2017年8月的13个交易日(当月共23个交易日)中买卖过公司股票;金婷在2017年9月的15个交易日(当月共21个交易日)中买卖过公司股票、在2017年10月的10个交易日(当月共17个交易日)中买卖过公司股票。
南京化纤表示,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管控,进一步树立为股东负责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目前,金氏父女合计持股数量已达南京化纤总股本的5.35%,并且在上交所的要求下,经南京化纤核实后,才于12月4日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该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金光华、金婷父女除持有南京化纤的股份之外,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金氏父女基于对南京化纤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市场价值的认可,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南京化纤股份,目的在于获取南京化纤股权增值带来的投资收益。不过,据南京化纤披露,在此次权益变动后,金光华、金婷父女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南京化纤股份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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