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一方未得适当通知是违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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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维





仲裁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因未收到通知而未参加仲裁,是否算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这一类在实践中并不少见的案例,正在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





很多出现瑕疵的仲裁裁决,往往与缺席仲裁密不可分。今日在京举办的仲裁规则漏洞的法律救济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就指出,目前仲裁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已构成了“立法上的巨大漏洞”。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卿律师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据他介绍,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海南某投资公司因一份出资份额转让协议诉诸某仲裁机构。仲裁过程中,由于北京公司向仲裁机构提供了无效的被申请人地址、伪造了被申请人的联系电话,使仲裁机构始终无法联系上被申请人,直接导致了最终出现了于被申请人不利的缺席裁决。





对于缺席仲裁,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仲裁法第42条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裁决。仲裁法第58条规定,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但是遇到像申请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仲裁机构联系不上的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肖建华认为,法律中并未就相关内容进行明确,“这些都是我国在立法时未考虑到仲裁没有适当通知的情形。”他同时指出,目前我国仲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这与仲裁规则缺失,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甚至有时仲裁机构恶意与当事人串通等均有关系。“而我们不能忽视的是瑕疵仲裁会导致救济程序缺失,影响仲裁公信力。我国应当在立法时就法律遗漏的部分进行完善:仲裁过程中当事一方未得到适当通知的仲裁就是违法仲裁,是应当不予执行、依法进行撤销的仲裁。”





海南大学教授王琳认为,对缺席仲裁规则的适用需要进行一定限制,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没有收到送达文书,对其进行缺席审理和仲裁都是不合适的。“有权利必有救济”,仲裁申请人恶意隐瞒被申请人真实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仲裁欺诈、虚假仲裁,甚至诈骗,它导致仲裁程序失当,从而给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所带来的损害。对此,受害人还可以通过检察监督进行救济。





北京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东耕提出,针对此类案件,申请重新仲裁或检察院进行监督或为解决之道。相关案件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申请重新仲裁。当仲裁可能涉及不当送达,由此导致申请救济超过期限时,法院对于超期的认定实际上承认了送达无瑕疵。“如果地址电话都是假的,应当认定为不当送达,从而不能导致超期问题。对此,受害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监督,出具检查建议书。”另外,可以充分与相关仲裁机构说明情况进行沟通。在两种方式中,前一种是外力监督,后一种是仲裁庭自行纠错。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梁欣表示,在许多诉讼欺诈案件中,申请人通过伪造被申请人的地址达到自己的违法目的。应当参照此将上述类型案例中的行为定义为“仲裁欺诈”,视其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诉讼欺诈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非常关注的问题,希望仲裁欺诈案件也能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指出,虚假诉讼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的行为,那么民事诉讼是否一定不包括仲裁?从立法扩充解释方面来讲,虚假诉讼包含虚假仲裁也不无道理,两者均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然而,针对仲裁申请人未提供真实的申请地址这一行为,如果走虚假诉讼的途径来维权,确实存在障碍,法解释学上并没有定论:可以把虚假仲裁解释为民事诉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选择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以达到最短时间定纷止争的目的。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应当尽快完善相应法律及仲裁规则,给瑕疵仲裁受害方有效的维权途径,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保护仲裁公信力,维护仲裁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12月3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