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反腐再开火!三甲医院科主任中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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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柏蓝
作者:田间
上海医疗反腐再开火,中美施贵宝中枪!
11月27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施贵宝),被判违法,受处罚。
主任开会,中美施贵宝买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美施贵宝于2015 年8 月27日,支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参加“欧洲心脏病学会”往返英国伦敦的商务舱机票费用共计人民币57095 元。
期间,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向中美施贵宝采购“福辛普利钠片(蒙诺)”等6 种药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72536.25 元。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72536.25 元。
这件事其实很清楚,主任开会,药企买单;大手一挥,6个品种进院!
收87万罚单
基于此,上海杨浦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中美施贵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柒拾柒万贰仟伍佰叁拾陆圆贰角伍分;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等于是没收药款77万,再罚10万。
处罚书依据的药品管理法第58条第2款为: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反腐持续高压,突然不会卖药了
自从去年央视曝光后,上海连续发布了人脸识别、药代备案、三定一有、医生收回扣5000解聘等不少针对性的措施,多点狙击、密不透风。在药交会期间,笔者与上海的同仁交流中,得到明确的信息:从政策层面到实际管控,上海严得很。
此次中美施贵宝被罚,也证实了上海反腐持续高压。其实也不止上海,放眼全国看,也是一样。
6月份,卫计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9月份,九部门印发《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同时各省份都有专项的治理文件。
大势不可违,医药人转型,应勇敢点
从上到下,明面上打击的是回扣,实质上冲击的是原有的销售模式。无往不利的带金模式,被追杀的东躲西藏;多少年来形成的操作手法、思维惯性,到处碰壁。难怪有人感慨:卖了几十年的药,突然不会卖了!
在走老路和转型之间举棋不定,是不少医药人的困惑。如果各位参考下,当年改革之初下海的那批人、90年代国企改制一些人的抉择的话。或许可以发现,在改革浪潮汹涌时,原地观望不可取,顺势而为、提前准备才是上策。
处于改革中的医药人,转变,还是要勇敢点。
(原标题:中美施贵宝涉贿!被罚)
附: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系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药品销售公司。
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当事人于2015年8月27日,支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参加“欧洲心脏病学会”往返英国伦敦的商务舱机票费用共计人民币57095 元,期间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向当事人采购“福辛普利钠片/蒙诺”等6种药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72536.25 元。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72536.25 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受托人询问笔录3 份。
证据二: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市场准入经理的询问笔录3 份。
证据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医生询问笔录1 份。
证据四:公益事业捐赠协议1 份。
证据五: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1 份。
证据六: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及记账凭证各1张。
证据七: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采购量清单一份。
证据八: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及电子客票行程单复印件各1份。
证据九:机票缴费凭证及机票消费明细单复印件共四张。
证据十:检察院笔录摘录2份。
证据十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2017年10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杨市监案听告字〔2017〕第100201610082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柒拾柒万贰仟伍佰叁拾陆圆贰角伍分;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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