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踩翻井盖受伤多方推诿责任 产权单位终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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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在单位小区的单元门口踩翻热力井井盖受伤,因与物业公司、热力集团及单位三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他遂将三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日前,海淀法院判决单位赔偿老人医疗费、物品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





老人被卡井中 多方推诿没人管





杨老汉诉称,去年1月30日,在回家途中他踩翻单位小区单元门口的热力井井盖,被卡在井中受伤,经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上衣、皮鞋、手机等物品也有毁损。事后杨老汉多次找物业、热力及单位协商赔偿事宜,但三方均相互推卸责任拒绝赔偿,老人遂以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三方诉至法院。





庭审中,物业辩称其只是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并非热力井的管理单位和产权单位,不应承担责任。热力公司称,公司与产权单位的服务中心签订了供用热力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自热力站引出至建筑物的热力庭院管线和建筑物、内部热力设施,由用热方负责维护管理,故涉案热力井的管理者应为产权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产权单位则认为,根据杨老汉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他的伤情是掉入热力井所致,且热力公司与其签订的供用热力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违反政府关于供热采暖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因此也不同意杨老汉的诉求。





多份证据均证明 老人受伤有缘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热力公司与产权单位已经签订了《供用热力合同》,明确约定了维护管理责任。产权单位虽主张该条款违反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但针对该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确认单位是热力井的管理人。





庭审中,杨老汉虽未提供充足的直接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但其提供了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事发经过与杨老汉当庭陈述一致。杨老汉同时还提供了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也可以证明事发经过与杨老汉当庭陈述一致。





而杨老汉提供医疗费单据显示其就诊时间为去年1月30日,再结合物业公司当庭自述杨老汉在事发第一时间找到其物业公司人员,其公司人员将杨老汉送往医院,并巡视涉案热力井,发现井盖确实是松动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产权单位未提供反证予以反驳的情况下,足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产权单位该担责 法院判决赔老人





鉴于此,法院认为单位作为涉案热力井的管理人,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杨老汉合理经济损失。而杨老汉要求物业公司、热力集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赔偿项目问题,杨老汉所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法院根据其提供的票据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予以判定;物品损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及事发经过酌情予以判定;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考虑到杨老汉虽未构成伤残,但事发时已年近八旬,结合事件的具体情况及过错承担,酌情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