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超载 司机与承包人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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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宁交轩 胡正金 记者 王茸)一名客运大巴承包人在明知车已超员的情况下,仍然让驾驶员继续驾驶。近日,南京六合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因危险驾驶罪,承包人和大巴车司机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也是今年首例因超员行驶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案例。





今年8月25日21时,南京交警高速四大队民警在长江四桥公安检查站执勤时,一辆悬挂安徽牌照的营运大客车由南向北驶来,民警上前拦下车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经查,该车核载55人,实载78人,其中儿童21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公路客运车辆满载时,最多可携带不超过10%的免票儿童,而这辆大客车超员载客20%以上,已经属于严重超员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也就是说,现在大客车超员不仅仅只是交通违法行为,而且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南京交警高速四大队民警介绍,这辆安徽牌照的大客车专门从事安徽阜阳到江苏苏州的公路客运业务,承包人系陆某,他以150元/天的酬劳雇佣黄某作为车辆驾驶员,自己则在车上负责售票及联系业务。





陆某交代,8月25日下午3点,黄某驾车从苏州火车站出发,往安徽阜阳行驶,出发时车上仅有十几名乘客,随后“黄牛”不断与售票员联系,陆陆续续上来五六十人。见车辆已经超员,驾驶员黄某向陆某反映情况,并表示不愿意再继续驾驶。陆某为利益驱使,强令黄某继续驾车。





陆某还告诉交警,为了获取利润,大客车站外带客也是常事,但是这次上车的人太多了,谁也不愿意下车,自己也不愿意跟“黄牛”把关系弄僵,于是铤而走险选择了继续超员行驶。





11月17日,六合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超员行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黄某、陆某(女)因危险驾驶罪均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此外,南京交管部门还对黄某驾驶营运客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并记12分,驾驶证也被降级处理。





记者昨天从南京交管局了解到,今年以来,南京交警共查获各类车辆超员违法行为3208起。随着春运临近,警方还将加大对车辆的查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