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到底对诈骗知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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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贪图小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出借给他人,并在车辆质押合同上签字,其本人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对其不予批准逮捕。”近日,湖北省保康县检察院检察长马力对一起批捕案发表意见。





去年5月,杜某通过蔺某将自己的一辆奥迪轿车加盟至某汽车租赁公司,后黄某(另案处理)指使中间人雇用杨某(另案处理)将该车从租赁公司租出,同时黄某又指使中间人雇用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签订假的质押、转押协议,将车辆转押给王某。6月,被害人余某以18万元的价格从王某手中将奥迪车买回保康使用。7月,蔺某等人在保康县城将车抢走。原车主杜某获利3万元,涉案人员张某获利200元。案发后,保康县公安局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杜某、张某刑事拘留。





该案报送保康县检察院后,经案件管理系统轮案分至检察长马力手中。该案认定的张某涉嫌诈骗的事实依据是被害人购车的18万元转至了张某的银行卡,且车辆质押合同上有张某的签字,张某交代自己在质押书上签字,但不清楚签字的目的,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也只是为了获得200元钱。是否这些就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在提审犯罪嫌疑人张某、杜某后,检察机关提出了认定犯罪需要补充的证据,做到侦监引导侦查。11月2日,侦查机关赶赴河南补充证据,但是并没有获取足够的证据能够印证张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检察院对张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县公安局日前已将张某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