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法律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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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法律兜底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见诸于法律、行政法规,但是还缺乏一部统揽全局、提纲挈领的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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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个受助的大学生,可曾料想到,在母校官网上,自己的个人信息会被全盘公开?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搜索发现,有的高校几年前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时,在网页或者网页的附件中,披露了完整的身份证号码。





一些政府部门网站也常公布参加帮扶支教、领取大学生创业补贴、领取低保、享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详细个人信息,有关方面并没有作出必要的技术处理。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司法解释、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从保护人格权、隐私权等各个角度,对侵犯公民信息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将侵犯公民信息行为“入罪”,更体现了立法者的鲜明态度。





有些人会拿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问题是,该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那些政府部门、高校将有关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公民的家庭住址等都一揽子公开了,算是“便民”吗?公民还能有“个人隐私”吗?





在高校官网公开大学生的部分个人信息,如果是怕有些人虚假冒领,在网上进行公示,依靠公众进行监督,的确无可厚非。之前,在一些城市的低保申报中,就出现了高消费者拿低保的乱象。但是,过度详细地公布这些贫困学生的信息,其实并没有多少必要。





贫困受助不是罪过,让对方保有尊严,才是文明的体现。有关部门公开学生身份证号码,会不会让这些特殊群体有“嗟来之食”的羞辱感?会不会给一些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





值得庆幸的是,这种无限制地公开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已经得到重视和纠正。11月21日,教育部对这些做法出示了“红牌”。教育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个别省份和高校在公示受助学生信息时,含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据报道透露,在一些地方,政府也发通知要求“亡羊补牢”。





平心而论,进行通知整改,加强专项教育,固然是必要的,但光有这些还不够,追责问责的步子不能就此停下来。对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还有高校工作人员,他们比起一般的民众,理应具有更高的法律素养,依法依规在官网公开信息,是最基本的要求。将公民个人信息不加甄别、不加限制地公布于众,既违反法律规定,也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过错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坚决地把板子打下去。





从长远来看,还应在立法上下功夫。诚然,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见诸于法律、行政法规,但是还缺乏一部统揽全局、提纲挈领的专门法律。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于14年前便已提上日程,在近年来的两会上,这项立法都是代表委员热议和争取的焦点。令人遗憾的是,这项立法至今仍是一个未知数。立法工作多年迟滞不前,也造成了信息保护的法律边界不清晰,相关侵权问题的滋生蔓延,应当尽快改进。





法治的文明,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也包括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抓住网上公民个人信息“裸奔”契机,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层面发力,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彰显法治文明的价值。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