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5渔民诉康菲溢油案被驳后已上诉 补充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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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津5渔民诉康菲案:一审被驳回后原告已上诉,补充了新证据
东方网11月21日消息:天津5渔民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污染损害赔偿案,原告诉求一审被天津海事法院驳回后,于11月20日提起上诉。11月21日,澎湃新闻从5渔民代理律师之一张兴宽处获悉了这一消息。
“一审结束后,上诉人补充了新的证据,不仅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提交的两份年鉴表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也能证明上诉人因为被上诉人的行为遭受了重大损失。”张兴宽说,新证据尚未提交法院,目前还不方便透露。
2012年6月,康菲溢油事故发生一年后,由国家海洋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能源局组成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发布《联合调查报告》认定:涉案溢油是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康菲公司应承担溢油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2012年农业部与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签订的《渔业损失赔偿补偿协议》中,康菲公司支付10亿元用以解决河北省、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赔偿和补偿问题。这一协议并未包括天津渔民。
2013年7月,认为受到渤海溢油污染事件损害的部分天津渔民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索赔。两年后的2015年7月22日,该诉讼由天津海事法院立案。获得立案的5名原告渔民为赵加良、刘东顺、刘仕全、刘占宽、李永强。
历经两年多审理,2017年11月7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具有合法的渔业捕捞权和索赔权,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但法院最终驳回了渔民的起诉,理由是:原告渔民提供的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与《中国渔业统计年鉴》和《中国渔业年鉴》所载数据不符,且该两份书面证明没有表明收入减少的数据来源及造成收入减少的原因,出具证明的人员也未出庭接受质询,无法审核认定该两份书面证明所载内容的可靠性,故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
5渔民代理律师之一张兴宽对澎湃新闻表示,一审判决虽然驳回了渔民的诉讼请求,其仍然具有突破性意义,即一审法院确认了天津渔民的索赔权。11月20日,5渔民不服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上诉书显示,渔民的上诉理由是:《中国渔业统计年鉴》和《中国渔业年鉴》统计的是整个天津市的渔业捕捞情况,是一个宏观的概念,缺乏细致性和针对性,同时距离本案争议的寨上街道办所辖的渔业捕捞情况较远,这两份年鉴表无法反应渔民所在的寨上街道办辖区的渔民捕捞情况;而渔民提交的村委会和街道办出具的证明,其来源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并且相互独立,尤其是寨上街道办事处属于一级政府机关,其出具的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两份证据所反应的数字清楚、具体,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清晰地反应了上诉人的损失。
张兴宽认为,在原被告双方证据的出具机关都没有接受法庭质询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纳了被上诉人出具的《中国渔业统计年鉴》和《中国渔业年鉴》,而不采纳上诉人提供的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采取不一样的举证责任,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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