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这个全国第四和全国第十七,你知道么

今年的“12.4宪法宣传日”即将到来,2017年的12月4日是第四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十七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我们将分三期从“宪法及法制宣传的意义”、“宪法的主要内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宣传,欢迎大家阅读。

【宪法】这个全国第四和全国第十七,你知道么

我国宪法的结构

宪法结构是指一部宪法是怎样构成的,是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由于不成文宪法往往由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无所谓严格的结构问题,因而宪法结构主要是就成文宪法典而言。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尽管在修正案是否尾列其后,有无序言、附则,以及在其他具体内容的安排上存在不同,但就宪法典的总体结构而言,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一) 序言

序言亦称前言、绪论,通俗地说就是“写在前面的话”。统计表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序言,只是在规定上存在区别而已。宪法序言的产生决定于立宪者所处的客观历史条件和宪法的规范性特点。从宪法序言的长短来看,各国之间的差别很大,有些国家的宪法序言很短,有的国家的宪法序言则比较长。宪法序言的长短同样取决于立宪者的实际需要和所处的历史条件。至于宪法序言的内容,各国之间虽然也有不同,但大致包括国家的斗争历史,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

(二) 正文

宪法的正文是宪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宪法的重心,具体包括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宪法的保障实施和修改程序等方面。然而在具体内容、顺序安排、表述方式等诸方面,不同国家的宪法具备不同的特点。其基本内容大致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这是一国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针,它具体而鲜明地昭示了统治阶级的意图、步骤和措施,是国家和社会得以稳定、有序运转的关键,对这样具有重大意义的内容,作为国家根本法当然应该有所体现,而且在顺序排列上通常位居正文前端,并将其称之为总纲或者总则、基本原则。

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是宪法的重要内容。而且如前所述,宪法的核心在于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因此这两部分内容可以说足宪法的核心部分,是世界各国宪法所不可缺少的。但在具体的规定中,特别是在二者的顺序排列上,却有诸多不同。在结构顺序安排上,各国宪法大体上有两种: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后。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是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现行宪法则改变了前几部宪法的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这一调整充分表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居于宪法的核心地位,这不仅符合人民主权原则,也与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相一致。

第三,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国旗、国徽是国家的标志,代表国家主权,象征国家尊严;国歌则反映了国家的力量和民族的心声。因而国旗、国徽、国歌同样应该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因此,当代许多国家的宪法都对此予以规定。在结构顺序上,大多将其安排在宪法的末尾,或者接近末尾的部分。如我国现行宪法将其规定在最后一章。当然也有个别例外,如法国1958年宪法把国旗、国歌规定在第一章“主权”之中,等等。

(三) 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就附则的名称而言,有称暂行条款者,有称过渡条款、最后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者,也有直接称附则或附录的。但无论名称如何,都属于附加条款的范畴。

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

【宪法】这个全国第四和全国第十七,你知道么

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一、国体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就我国而言,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二、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三、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主要特征有:

  •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 各民主党派是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党的领导的,与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 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 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

  •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是我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 四、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和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五、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由于存在多种经济形式,在分配方式上就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六、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我国特定的国情下,有下列自己的特点:

  • 在单一制下,为处理多民族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照顾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

  • 在单一制下,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允许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国家其他地区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 七、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而建立的具有不同职能的层次,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机关总称。在我国,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又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等级,又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包括: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特别行政区机关(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会及司法机关)。

    八、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宪法】这个全国第四和全国第十七,你知道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