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获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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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王鹏通讯员邱霖静)昨日,顺德区法院开庭审理一宗污染环境案件,被告陈某根因乱堆放节能灯玻璃碎片致土壤重金属汞、铅污染,被当庭宣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根据该起污染事件的评估报告,因为陈某根乱堆放的1700多吨节能灯玻璃碎片,善后处理需要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就超过450万元。





根据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从2016年7月起,被告人陈某根多次在其承租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村基围边位置大量堆放其收购回来的节能灯玻璃碎片,并将该节能灯碎片转卖出去。





2017年3月1日,顺德区环运局杏坛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陈某根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现场起获堆放的节能灯玻璃碎片总重量为1767.98吨。经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处堆放的节能灯玻璃碎片进行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被告堆放的碎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的危险废物。





因此,检察院认为,被告陈某根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件昨日当庭判决,顺德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根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顺德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根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根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陈某根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