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赣州中院:关于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辩护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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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2017年11月18日),微信公号“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辩护的情况说明》如下:

突发!赣州中院:关于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辩护的情况说明

对于赣州中院的说明,本公号不做任何评论。

对于此事件法务之家昨天推文《律师VS法院:一场“闹剧”刚收场,明经国生死两茫茫!》,引起了各位法律界朋友的热议,现将焦点留言摘抄给朋友们参考:

?法院质疑律师函和委托书并无不当,不当之处在于既不延期开庭审理案件活动,又不让持手续的律师出庭履行辩护责任,构成对于被告人的权力侵犯。同时,表现了法官高高在上、忽视律师的心态,凸显了法官并不是案件诉讼活动的中立裁判者。程序正义的判断依据不外乎四个方面,即裁判者中立、诉讼双方对等、当事人充分参与以及诉讼活动尽最大限度公开。该案出现此等现象并不少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它表现出来的问题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双方诉讼主体(即控辩双方)不对等,法官忽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充分参与,加之法官的非中立角色,我们有理由认为该案有失程序正义。

?法界内部为何针尖对麦芒?真该想想我内心们的追求目标到底是?

恕我直言,法院处置欠妥,但这个所谓的大律师也确实太草率了。这种所函懂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明显是事先盖好章的空白函,自己随便填。而这种不规范的操作模式至少我们这边是明令禁止的,因为这样子的函几乎可以肯定根本未经所里审批。所以法院产生怀疑这是可以理解的。而这个函的质量也实在让人不敢恭维,这律所是没有后勤人员吗?(我们这边连手写委托书都禁止了,所有法律文件必须打印)

?迟持草率制作律所函和委托书,欲为被控故意杀人的被告辩护,以轻佻之举行庄重之事,说明她不专业,对法律也不够敬畏。但她是为辩护而来,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计,应当在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后,决定是否让她出庭。法院仅以书面材料存疑为由,拒绝她出庭,同样草率而轻佻。

?既然法律规定应当3日前提交,那就是3日内提交。自己权利不用,责任归自己。况且,被告人自己也可以在庭审中为自己辩护。法院做法正确,如果都这样,那法院工作怎么展开。一会提一次,一会提一下。怎么行?

?微信公号“ redfoxzhuof”作者 一梭烟雨-余律师评论指出:迟夙生律师在开庭当天突然“空降”赣州中级人民法院,我们不仅要关心明经国的诉讼权利得到保护,也应该关心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所确立的辩护规则得到尊重。迟夙生律师即使事先与明经国家属办理委托手续,并拿到明经国家属解除郭莲辉或刘文华律师的通知书,她都没有时间去会见与阅卷更遑论认真会见精心阅卷,她如何不做任何必要准备就去开庭辩护?不会见、不阅卷就去开庭,这样的律师辩护如何对当事人负责?迟夙生律师执业38年,又担任过全国人大代表,她当然比一般律师更懂得如何代理如何辩护,她身上出现这种“简单错误”更应该引起我们反思。当我们指责办案机关不遵守法律规则时,我们是否应该率先遵守法律规则?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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