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从业机构开展产品营销时
据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协会”)官网,近日,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高从业机构金融服务水平,协会向全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凤凰网WEMONEY注意到,协会从“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账户资金保护”、“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依法合规开展产品营销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适当方式追讨债务”、“加强IT基础设施和技术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八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提出了指导意见。
协会指出,从业机构要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执行内部监督机制,加大内部稽核检查和惩处力度,提升相关制度措施的执行力。要建立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综合考量涉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后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对于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账户资金保护,协会指出,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要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协会强调,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客户资金,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协会强调,从业机构要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则收集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釆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个人金融信息。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证客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的灭失、损毁与泄露,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金融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釆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针对从业机构如何开展产品营销活动,协会也提出了以下三点意见:
第一,不得开展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活动,不得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进行宣传。
第二,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客户告知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不得隐瞒产品风险或夸大业绩和产品收益,不得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开展保本类宣传,不得通过隐晦性的字样、符号、图标误导或诱导或欺诈客户。
第三,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客户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不得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
来源:凤凰网WEMON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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