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行政权力划定18个“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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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大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四个方面,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并设定了4个例外规定。
●南方日报记者昌道励
《实施意见》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和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出台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审查主要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四个方面,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并设定了4个例外规定。
其中,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政府法制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实施程序把关。清理存量过程中,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时间。
在印发《实施意见》的同时,广州市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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