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局开展放心消费共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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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广州11月7日(记者何伟奇 通讯员穗工商)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日前,广州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决定于2017-2018年度在全市开展放心消费共建活动。2018年3月15日前,实现全市各区主要商业街、大型商场、超市等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含大型网络经营主体)参与共建活动的达到2000家以上。





通过公开邀请社会责任和诚信意识强的企业,与市消委会签订放心消费共建协议,市工商局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参与全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将广州建设成为消费供给更有效、消费环境更安全、消费社会更和谐的示范城市。放心消费共建活动管理工作遵循市消委会公开邀请、企业自愿承诺,公正、公平、公开,非有偿服务,非终身制,社会监督等原则。





成为放心消费共建单位的基本条件包括:一是在广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满1年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实际经营场所与注册登记一致。二是自觉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社会责任。严格遵守本工作规范,履行企业共建义务,接受各级消委会开展放心消费共建活动的指导。三是无严重违法违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被媒体曝光产生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况。





放心消费共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一是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市消委会开展放心消费共建活动。按要求悬挂张贴共建标志,开展相关教育培训主题活动,创建活动宣传氛围浓厚。二是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经营、服务质量标准与规范;无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规商品、侵权商品及国家禁止的经营、服务行为。三是自觉公开和主动兑现经营和服务承诺,严格履行经营和服务法定责任与义务。重视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守合同、重信用,无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商业欺诈行为。四是妥善处理各级消委会转办的消费投诉,认真落实消委会的调解意见。五是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的监督。





放心消费共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消委会撤销其共建资格:一是承诺内容与考核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荣誉的;二是因失信等违法行为被政府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三是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产生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四是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五是消费者投诉较多且不积极妥善处理,或不积极配合消委会调解、约谈的;六是其他市消委会认为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对撤销资格的放心消费共建单位,由市消委会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并在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与该单位不再进行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