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预售打定金不退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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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薇)今年“双十一”预售消费成为一种新的玩法,消费者只要对购买的商品提前支付一定的“定金”就可以享受到“双十一”期间“定金膨胀”优惠。如:预付定金10元,可抵25元;预付定金30元,可抵50元等。但商家同时规定,定金一旦支付就不能退款。然而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对于商家打“订金”擦边球的问题,北京市工商局网监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关注到了这一问题。
对此,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按照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解释,“定金”是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双向保护。“双十一”期间商家采取打折促销,消费者大量购买之后再退货,对商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会很大,所以要求消费者交定金后反悔,商家以不退定金的方式来进行自我保护。但如果因为商家原因导致交易失败,消费者也是应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
那是不是说面对已经支付的“定金”,消费者遇到问题就无能为力了呢?当然不是。陈音江认为,首先“双十一”网络平台预售规则涉嫌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但不少商家的预售规则,要求消费者在“双十一”当天付款,否则会取消订单且不退定金。而事实上,由于大量订单集中到“双十一”这一天付款,很可能导致网速或系统出现问题,从而影响消费者付款成功。出现这种情况,让消费者承担责任,显然不公平也不合理。
其次,“定金膨胀”规则涉嫌误导消费者。《消法》规定,采用网络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而商家规定的“定金膨胀”细则,以及各种红包、各种返券、各种减免等规定,涉及多种交叉计算方式,很难计算出商品的真实成交价格。商家这种做法涉嫌人为模糊商品真实交易价格,误导消费者认为购买到实惠商品,而做出错误意思的购买选择。
北京市工商局网监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对于“定金”的用法,他们已经关注到了这一问题,但不管是“定金”还是“订金”,商家、平台经营者都不能以对消费者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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