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婚姻家庭审判试卷彰显法治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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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关系重大,处处考验司法的理性和智慧





“你们的结婚纪念日、你的配偶的生日、家务事怎么分工”……不久前,四川宜宾县人民法院观音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发出了该院首份婚姻家庭试卷。这份试卷的出题人是法官,答题人是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分数由夫妻双方自主相互打分,作为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参考(11月8日《法制日报》)。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法院之所以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推出婚姻家庭试卷,显而易见是为了了解和掌握离婚夫妻双方的感情状态,并将其作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参考,从而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这种制度设计,不仅是公正裁判离婚案件的司法需要,也是对如何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的一种创新探索,毫无疑问地彰显了法治理性的司法价值。





近年来,随着婚姻观的嬗变,离婚可谓司空见惯。尽管绝大多数夫妻劳燕分飞确系感情破裂,但其中也不乏感情尚未破裂的冲动型离婚。如此一言不合就闹离婚,既会给子女造成心灵上的伤害,又会让原本美满的家庭顷刻间烟消云散,可谓得不偿失。如果任由这一现象发酵,不仅将影响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也会让非理性的草率离婚行为在社会中蔓延。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设置婚姻家庭审判试卷制度,除了有助于法官考察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真正破裂外,还有助于通过参考申请离婚夫妻的真实感情状况,依法遏制非理性的冲动型离婚。这对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促使整个社会婚姻家庭观念不背离理性轨道,显然善莫大焉。





众所周知,婚姻是男女两情相悦的感情结晶,感情的破裂与否也因此成了衡量一对夫妻婚姻关系是否正常的唯一标准。然而,感情是否真正破裂,只有涉事的夫妻双方最清楚,法官作为身外人,是难以准确判断的。毕竟,法官只是深谙法律而不能鉴定当事人感情。如果不借助其他辅助手段,仅凭法官的主观判断,那么作出的判决不仅可能与实际有出入,甚至大相庭径。婚姻家庭审判试卷制度的设计,较好地弥补了法官心理预测能力不足的短板。当事人对自身婚姻感情状况的真实判断,显然要比法官的旁人判断更有说服力,法官凭此作出的裁判无疑更接近客观事实,更有助于公正处理离婚案件。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关系重大,处处考验司法的理性和智慧。事实上,正是囿于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离婚标准不好掌握,最高法院在《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才要求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婚姻家庭审判试卷制度的设计,无疑契合了家事审判改革的精神,其彰显的法治理性,显然对依法拯救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维护家庭和谐大有裨益,理当坚定不移地让其行稳致远。





当然,婚姻家庭审判试卷制度的设立,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法官在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处理离婚案件时,绝不能将其作为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证据通盘认定,才能不偏不倚地对离婚案件作出符合实际的判决。否则,不但不能让该制度释放出应有的法治理性正能量,反而可能导致剑走偏锋不良效果的出现,必须牢牢记住,须臾不得淡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