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两 “老千” 骗财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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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讯 两男子以出售山林为诱,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4万余元。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2016年8月19日,黄某与刘某将受害人王某带到桂平市白沙镇某山岭,谎称该山岭的林木属刘某所有。王某信以为真,便与黄某、刘某签订桉树木买卖合同,刘某作为出售方、黄某作为中介人在合同上签字,骗取王某定金3000元和预付款40000元。事后,黄某分得21000元,刘某分得22000元。王某欲砍树木时,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刘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