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人还在买这种房子?!便宜不一定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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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外地的郑先生在2008年通过法院拍卖,买下了一套房屋。可是,如今过去了9年,房子却至今无法过户到他名下。
房子拍下来后,郑先生一家人于2009年入住,并于当年到房管局办理过户。但房管局告诉他,房子是经济适用房,要过五年才能过户。当时,房管局是将这套房屋预登记到郑先生夫妻名下。五年后,2013年郑先生带着房管局开具的房屋预登记证,来到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但发现无法过户,说是要补交一笔23万元的土地收益金。
这让郑先生一家人又吃惊又疑惑。浙江金华国土局表示,原来,郑先生拍下的这套房子,实际上是经济适用房,用地性质是划拨土地。这种性质的房屋要想上市交易,必须要缴纳一笔土地收益金。但郑先生表示,在拍卖前并不知道此情况。
不过,郑先生事后却弄清楚了事情的原委。他买的这套房子,作为经济适用房,用地性质本来应该填写“划拨土地”。可是,房屋的土地证上,却错误地写成了“出让土地”。当初,他按照“出让土地”的性质拍下了房子,自然不存在土地收益金一说。后来,金华国土局发现了错误,于是,要求他补缴这笔钱,二十多万的土地收益金就这样摆在郑先生的面前。
据记者了解,2006年金华市统一购买了79套商品房,用于经济适用房安置。郑先生后来拍下的房子,就是其中之一,原房东是一位廖先生。商品房变成经济适用房,性质就要从“出让土地”变成“划拨土地”。可是,在相关部门统一变更这批房屋的土地性质前,原房东廖先生已经去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证,土地性质写上了“出让土地”。后来房子的性质变了,土地性质却一直没有改过来。
现在的事实是,因为房子属于经济适用房,性质属于“划拨用地”,想要过户,就得支付二十多万元的土地收益金。这笔钱,到底该谁来付呢?国土部门认为,房屋的土地收益金应该由郑先生承担,但郑先生不肯付这笔钱。他提出两个观点:第一,他在花18万拍下房子的时候,压根不知道还要再交20多万,否则,他不会去参加拍卖;第二,他当初是以商品房的价格买房,远远高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他根本就没有从中得到收益,现在凭什么要交土地收益金?为此,郑先生在去年将国土部门告上了法庭。但是,记者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去年11月该案已经判决,驳回了郑先生对金华市国土局的起诉。
不过,据记者了解,金华中院的这份判决书,在今年四月份,又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撤销了。撤销原因是,由于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目前为止,房产证和土地证登记的名字,还是原房东廖先生的。浙江省高院认为,在法律上郑先生和这套房屋还没有利害关系。
最后,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表示,他们将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处理此事,争取早日解决郑先生的问题。
来源:小强热线浙江教科(ID:ztv4xqrx)、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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